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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遍的观点认为,使英美法系诉讼区别于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二者在事实发现程序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集中体现于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众多学者认为,当代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比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为复杂、精致。达马斯卡甚至指出,
摘要:随着刑事证据立法及相关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于证据规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基础性理论问题展开了“外科手术”式的逐一解析,但对于证据的概念问题,却殊少涉及,即使偶有触及也往往如同蜻蜓点水般地一笔带过。然而,这一问题却是证据理论研究和证据运用的基石性问题,也是任何证据理论研究都无法绕开的原点。
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围绕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每一本《刑事诉讼法学》或《证据学》教科书都有关于证明责任的论述,专题研究性的论文也大量见诸各种专业期刊、杂志。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
摘要:近年以来,有关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由于程序正义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而遵守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论证,因此,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裁判结果、轻诉讼过程”的观念,至少在理论上得到了显著的改善。然而,实体
摘要: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程序作了大幅度修订,但对刑事证据部分仅仅作了细微的调整。实践证明,现行的证据制度已经根本无法满足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但这也为学术界研究刑事证据制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年来,围绕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各种弊端以及司法实践中产生的
摘要:在整个法律科学中,“证据法学”并不具有太高的地位。论学科分类,它至今都不被视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只能依附在三大诉讼法学之中;论学科定位,它至今在官方所定的“基干法学课程”中都没有一席之地。然而,证据问题在诉讼法学中又是极为重要的,甚至可以说,“证据问题实为诉讼法学之中心问题”。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