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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特色丰十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以创新为驱动,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我国实体经济呈现出新态势,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企业迅速成长,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力。然而,南于制度设计、市场结构及历史沿革等原因,我国资本市场对新经济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不足,导致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新经济龙头大多选择存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摘要:并购重组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并购重组中定价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资产收购关联交易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交易中,大股东操纵标的资产定价的影响因素。通过研究发现,大股东的操纵能力、大股东的操纵意愿、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交易支付方式对大股东的资产评估操纵行为存在显著的影响,而评估机构声誉的影响并不显著。
摘要:企业R&D投资决策依赖于管理层的预测能力。以2009~2016年披露R&D投资信息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管理层预测能力对企业R&D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管理层预测能力越强,企业随后的R&D投资越多,且这种促进作用在高环境不确定性、强融资约束的公司更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管理层预测能力越强,R&D投资对企业未来绩效的促进作用越强。研究拓展了管理层异质性对企业R&D投资决策影响的理论文献,对管理层任命决策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长远价值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示。
摘要:社会信任会对公司的避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本文以2009~2015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社会信任这一非正式制度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及其经济后果。研究结果表明,社会信任水平越高的地区,公司避税程度越小。区分产权性质和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社会信任对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的抑制作用仅在非国有公司及市场化进程慢的公司中存在。拓展性分析结果显示,融资约束是社会信任降低公司避税程度的一个渠道机制,社会信任抑制公司避税行为显著提升了公司价值。上述证据表明,社会信任是公司避税的重要诱因。本文丰富了公司避税影响因素及社会信任经济后果等方面研究。
摘要:本文选取我国沪深两市A股所有上市公司2002~2013年共12年的数据对董事轮换制与公司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1)是否采用董事轮换制,对于公司成本有显著正向的影响,即在公司章程中采用董事轮换制的公司比没有采用该条款的公司成本更高,这是因为,董事轮换制为管理层构建堑壕提供了便利;(2)对于在公司章程中采用了董事轮换制的公司,其董事轮换比例对公司成本有显著负向的影响,这是因为董事轮换比例越低,收购方获得控制权的难度越大,管理层挖掘的堑壕越难以逾越。
摘要:本文以2007~2013年沪深两市A股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从盈余管理动机切入研究高管的盈余操纵行为对政府补助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存在利用负向盈余管理提高政府补助的行为,具体体现为政策性和偶发性补助的增加。高管业绩薪酬敏感度增加了负向盈余管理的成本,因此业绩薪酬越敏感的公司,其利用负向盈余管理提高政府补助的行为越少发生;政治关联可以替代负向盈余管理,因此只有不存在政治关联的公司才会利用负向盈余管理获得补助。负向盈余管理的作用具有持续性,当期盈余管理会增加未来第2期至第4期的政府补助。审计质量可以抑制负向盈余管理对政府补助的影响,而机构投资者未能发挥治理作用。
摘要:本文基于限价指令簿买卖5档的信息,通过刻画限价指令簿上订单的动态演化过程,利用5秒的高频订单数据,来探讨指令簿层面不同报价的订单行为对价格冲击的贡献程度。同时,本文根据标的证券的流通市值规模进行分类,分别分析了限价买单与限价卖单造成的价格冲击的日内模式。研究表明,最优报价的订单行为对价格)中击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贡献度也最高,而2—5档报价的订单行为造成的价格冲击较弱,平均是最优报价订单的一半。而通过对价格冲击的日内模式的分析,发现股票价格在开盘阶段和收盘阶段更容易受到冲击。
摘要:作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调控方式,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已经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有观点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属于事前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方式。但是,从各国实践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还要具备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尽量降低不利影响的应对能力。有观点强调货币政策可以通过全覆盖方式应对系统性风险。从微观审慎转向宏观审慎监管过程中,需要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健全并且不断地完善囊括二者的双支柱框架。为确保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注重推进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有效实施,应该在现有监管机制下强化统筹性、协调性以及一致性,构建一体化的监管体系。
摘要:美国并购市场从法定并购到三角并购的结构变迁反映了商业实践的多样化需求对既有法律规则规避的冲动。法律设定了并购的基本模式和规则框架,但繁琐的股东投票要求和目标公司的潜在债务却大大增加了并购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实践需求催生了正向三角并购模式,但这一模式在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延续和权利义务承担方面局限重重,于是对其结构化改造创设了反向三角并购,后者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满足了规避股东投票要求、潜在债务隔离、主体资格延续和权利义务承担等要求。中国的并购实践虽借鉴了三角并购的形式,但囿于法律规则的考量不同,在细节上仍可依域外变迁的逻辑弥补自身疏漏。
摘要:中同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卅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