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摘要:职业教育成本分担,不仅遵循经济学的逻辑,也遵循政治学的逻辑。从经济的角度讲,不同类型的技能对个人和企业的投资回报的确定性不同,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调动个人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政治的角度讲,政府采取何种措施介入职业教育发展,受到其具体的政治经济诉求,以及政府、企业、工会等组织集体行动能力对比的影响,并没有固定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整体上将维持中央政府主导的模式,中央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摘要: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计划色彩浓厚的办学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需要。我国选择计划性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离不开复杂的历史背景;我国改革计划性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是在现实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改革我国计划性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关键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从转变办学思想、丰富办学主体、落实办学自主权和营造公平的办学环境等方面入手。
摘要:从亚里士多德开始,许多哲学家都曾对"本质"概念进行界定。这些观点彼此存在很大分歧,但一致同意,本质就是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原因。马克思不仅对此表示赞同,而且将事物的本质分为现实本质和理想本质。分析表明,现代职业教育的现实本质就是培养掌握特定技艺的职业人,而其理想本质则是通过传统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术教育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融合,培养具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职业人。
摘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是"国有资本的参与"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其衍生特征有四个:即产权结构多元化引发的资本所有权分散与教育经营权集中的特征,产业资本注入职业教育领域而实现的产教深度融合特征,由不同所有制资本合理组合所形成的功能优势互补性特征,以及由资产所有者来源或成分复杂性而产生的形态多样化特征等。
摘要:在当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对于产权的保护存在较多问题,如国有和非国有投资主体的产权保护区别对待、中小投资者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度不完善等。激发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办学热情,需要平等保护国有和非国有投资主体的产权,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摘要:对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薪酬实证研究发现:相比较其他没有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薪酬明显较高,教师个体的外部公平感较强,但就学院内部而言,编制内外教师薪酬差别较大,无编制的教师内部公平感缺乏。为促进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将程序公平放在优先位置,扩大院校分配自主权从而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中来。
摘要:高考升学的唯一性导致了我国高考升学的激烈竞争,社会、学校、家长、学生几乎将高考作为改变个人人生命运的唯一途径,中考的升学竞争也是高考竞争在初中阶段的反映。目前高考体制下,应试教育做到极致,有教育者观念局限,更有指挥棒所迫,其弊端是极大地制约了创新人才和工匠人才的培养,对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复兴产生不利影响。构建立交桥式升学体制,打破高考升学的唯一性,通过顶层设计,构架升学立交桥,即在既有高考体制下,建立完善各类教育学分互认体系和评审机制,建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学校的沟通衔接机制,实现各类学校学生公平有序流动,缓解高考压力,拓宽升学途径和成才机会,逐步扭转应试教育局面,为创新人才和工匠人才培养提供土壤。
摘要:自2012年起,我国开始推行以现代学徒制为核心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学徒则是该模式的基础概念。然而,当前我国法律上学徒的指代对象过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基础概念不明使得判断前提无法明确,概念的泛用增加了司法的难度,同时也缺乏有效的利益平衡。纵观域外成功推行学徒制的国家,都将学徒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概念明确、外延清晰。因此,应当厘定我国学徒的身份,将其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实现劳资两利。
摘要:对高职院校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价是推动院校评价指标体系特色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为主要评价依据,遵循"适用性"、"导向性"、"发展性"、"定量与定性结合"以及"可操作性"的原则,研究探讨民办高职院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引导民办高职院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
摘要:在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过程中,高职院校治理逐渐成为适应新形势需求的制度性选择,但高职院校治理毕竟是尚未成熟的概念,研究者对高职院校治理内涵的界定是完善高职院校治理制度与逻辑的保障。根据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可知其是由政府引导,其他相对独立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根据高职院校治理机制、模式可知其并非是单机制治理,它应该是多机制、多模式的治理;根据高职院校治理价值理念可知其是相互尊重、信任合作、共赢共生的包容开放治理;根据高职院校治理方式可知其不仅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意愿产物,同时也是制度性治理的创新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