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1997年版“检查规则”相比,新版“检查规则”更加与国际接轨,方便了行政相对人,明确了督促职能,扩大了检查的内容以及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的范围以及缺陷处理意见的种类,增加了滞留缺陷须填写法定依据的要求和通知相关方的义务,并且在复查要求方面发生了变化,进一步增强了船舶安全检查的透明度和船舶及相关方的义务,而且新规则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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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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