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中,以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主要包括用公款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质押、抵押和资信证明等特殊形式。用于保证担保的,由于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用于质押的,应区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两种情况判断。用于抵押的,应当区分非特定公物与特定公物两种情况判断。用于资信证明等特殊担保,由于未将公款挪出,仅使使用权受限,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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