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以其公司承接水车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及巫某某4次以"借款"的形式借得共计人民币18.5万元。上述18.5万元中,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李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形式骗得10万元时,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交给李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介绍,由王某某建造水车工程的水池及水车安装,被害人李某某又代吕某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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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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