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则,迫切需要明确市场与政府在法学层面的具体建构。我国法学界多以'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干预'来突出二者之间的补充关系。但若以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交易条件、竞争关系等因素解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依赖市场内力协调的民法与竞争法也蕴含着政府的干预,基于政府外力干预的市场规制法同时也暗含着市场机制的重现。因此,市场与政府不只是补充关系,更有互为支撑、相互转化的交叉关系。循此逻辑,方能建立张弛有度、与时俱进、尽如所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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