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古代采取'官法同构'的制度建构基本模式,根据国家事务管理需要,设置官制;根据官吏治理需要,建立法制,进而实现'治官'与'治民'的双重目标。从汉唐至明清,官制经历了从'三公九卿'到'三省六部''六部'体制的演进,法制则经历了'六事法体系'的萌芽、建立、成熟、完善等发展阶段。至明清之时,与中央六部官制相对应,以吏事法、户事法、礼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为主体的'六事法体系'成熟、完善。通过对于'户事法'的透视,可以看到,'六事法体系'对于国家事务与社会关系形成广泛覆盖,基本实现了对于文武百官、社会万民的全面调整。这一法律体系,符合古代国情,满足古代治国理政需要,并在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一法律体系,既体现了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社会管理方式的鲜明特色,也展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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