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唯庭审主义”之辩护模式

作者:李奋飞

摘要: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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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唯庭审主义
  • 辩护模式
  • 辩护前移
  • 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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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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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出版地方:北京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3-1707
国内刊号:11-1030/D
邮发代号:2-544
创刊时间:1984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3个月
复合影响因子:8.94
综合影响因子: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