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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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egal Science

  • 11-1030/D 国内刊号
  • 1003-1707 国际刊号
  • 8.94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4年创刊,目前已被知网收录(中)、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中国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特稿、民法典解读与适用、新时代法典化研究、学术专论

中国法学 2017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国法学杂志本期聚焦:1997年刑法施行20周年
我国刑法的新发展23-46

摘要:1997年刑法颁行20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历次修正刑法,使我国刑法在减少死刑、调整刑罚结构、及时修改补充罪刑规定和不断完善刑法立法技术等方面发展显著、成绩斐然。20年来,我国刑法修改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注重立法创新的主要特点,其立法经验主要是坚持正确的立法方向、坚持从国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

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47-68

摘要: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立法政策由单一从严到宽严相济、立法数量由少到多、立法内容由单一到综合的过程。我国刑法修法总体上坚持了刑法修正案模式,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刑法立法日趋科学,刑事法网愈加严密。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应当坚持理性的立法观,合理回应重大社会关切,坚持适度犯罪化与适度非犯罪化相结合,坚持刑事制裁的轻缓化与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刑法立法应当继续坚持统一的刑法典模式,适当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职权,实行相对严格的法律案三审制,并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结构、制度和立法技术。

犯罪圈与刑法修正的结构控制69-90

摘要:对刑法修正是否犯罪圈非理性扩张的问题,本文以一个“看得见的犯罪圈”作为检验工具,对刑法修正的合理性进行实证检验。在范伯格犯罪化理论的犯罪定义学再解读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新老文本全部罪名为样本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发现一个犯罪圈三环结构。其中心部分由所有可还原为暴力、偷窃、欺骗的典型犯罪构成,中环部分由典型性较弱的定制之罪构成,外环部分是犯罪圈的模糊边界。犯罪圈的三环结构及其比例分布与深埋在大量法条中的某些理论原则相暗合。将20年来刑法修正涉及的一百多个罪名导入三环结构后发现,有69.6%的新罪名和7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心,是严密典型犯罪刑事法网的正常操作;26.8%的新罪名和1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环,使某些不典型犯罪为什么入刑获得部分解释;只有3.6%的新罪名和3.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落入犯罪圈边界,存在一定超越应然犯罪圈边界的风险。基于严而不厉理念和结构控制方法,本文提出,未来刑法修正应体现“结构还原”、“比例控制”、“罪刑有序”三个原则。

中国法学杂志学术专论
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91-110

摘要: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依据,是现代大学治理的介质文本,在法律地位上可类同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校规亦法”,法律性与“准”法律性是校规可被司法适用的规范内核。校规的司法适用以附带性审查为前提,司法审判机关有权选择适用合法的高校校规作为相应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之“参考”。在校规司法适用过程中,国家司法监督权对校内自主管理权应保持必要尊让;惟其如此,方能实现校内管理秩序的良性和谐。

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111-132

摘要: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论我国引入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制度构造133-151

摘要:基于限制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以保护特定股东利益的需要,英国《2006年公司法》确立的防御性条款制度值得我国借鉴。防御性条款的“防御”对象包括控制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在没有控制股东的公司中也可包括特定股东。我国《公司法》中的防御性条款可以划分成两大类:实体型防御性条款与程序型防御性条款。防御性条款的制定与修改原则上都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我国《公司法》确立防御性条款法律制度时,应建立防御性条款的特别告知与警示制度。在修订《公司法》时,引入防御性条款法律制度可通过概括性条款或具体规定的模式来进行。

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可诉性和具体化152-172

摘要: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包括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可诉性效力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国外环境权诉讼中,结合宪法环境权规范和立法的具体条款作出裁判的案例同时体现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仅以宪法环境权规范为依据的案例,只运用可诉性效力,是为环境权的自我执行。环境权的自我执行违背了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仅在宪法司法化的国家处于环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阶段有必要性。宪法环境权规范没有规定法定效果,属于原则范畴,其适用方式是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经由具体化为立法中的规则发挥作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立法(具体化效力),在立法存在歧义或者冲突时,法院可以借助对宪法环境权的解释厘清立法的模糊之处(可诉性效力)。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环境权诉讼的必要性;宪法尚未司法化更是彻底否定了环境权诉讼的可行性。不过,环境权入宪仍具有积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173-195

摘要:从宽处理,是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法律术语。从宽处理的依据,包括既有法律规定和准立法性质的特别规定。作为实体从宽依据的量刑规则,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外,主要是具有事实约束力的地方量刑细则或地方特别细化规则。认罪的成立,以“如实供述”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判断为基本标准,“认事服判”成立最狭义的认罪。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应作为控辩协商的内容,并适当提高适用率。狭义的认罚,不必获得过多的量刑减让,甚至不必单独给予量刑减让;广义的认罚,由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民事赔偿和解构成,具有实现案结事了的功能,对从简程序的适用和从宽幅度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

以古代中国与日本为中心的中华法系之律家考196-215

摘要: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曾说,一个法系的兴衰存亡,就看是否有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中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纯粹职业法学家阶层,但形成了一个律家群体,这一群体包括了政治家、行政与司法官吏以及士大夫阶层。由于他们围绕着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才使中华法系不断成长、壮大,并生存、延续了1300多年。从律家的主要学说与理论以及律家的贡献上能够看到,在中华法系的运行框架内,律家在推动律(也包括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和律学的发展方面已经做到了极致。

中国法学杂志立法与司法研究
论行政法中技术标准的运用216-236

摘要:行政法的发展改换了传统法规范以原则和规则两个基本元素为构成的状况,就是在行政法典则和规范体系中渗入了技术标准这一新的元素。而且技术标准的运用已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尤其在法治发达国家,几乎充斥了行政法的各个领域。然而,通常情况下,技术标准并不体现于行政法典则之中,大多数是以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形式出现的,就是说它的主要内容存在于国家颁布的正式行政法典则之外。为此,如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如何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运用、其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发展方向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

“裁执一体化”财产保全的逻辑与改革237-257

摘要:财产保全“裁执一体化”程序操作模式的直接目的是有效查控财产保全对象。“裁执一体化”模式更加侧重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有无执行到位的可能性,财产保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结构也因此更为密切和集中。“裁执一体化”模式虽然能够较好地契合既有的制度条件,也能够对个案处理表现出一定的调适性,但所形成的财产保全制度“低水平”均衡运行状态仍然必须打破。技术革新与司法体制改革形成了打破“低水平”均衡状态、改革“裁执一体化”模式的外部条件。通过合理界定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和人员的权责分工,拓展财产信息查明途径以及充实财产保全案件审理的正当性基础,可以促进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实践向规范目的回归。

中国法学杂志案例研究
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258-278

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事实认定的困境。这类困境并未伴随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实施而化解;相反,由于该解释第16条、第17条在术语使用、条文逻辑上的明显缺陷,实务中已经出现新的混乱。解决问题的出路不是制定更多司法解释,而是在坚持规范说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的基础上,引入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证明的必要性、提出证据责任的转移、本证和反证的区分等理论,对事实调查的流程做更精细的划分,对当事人在各阶段的任务做更具体的分配。

中国法学杂志争鸣
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279-302

摘要:诞生自德国公法的比例原则,呈现出双重的普遍性:不但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地域普遍化),也开始向私法领域挺进(领域普遍化)。那么,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存在理论上的根据吗?就比例原则而言,如果它具备普遍性,要么因为它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程序、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终极价值,但这些看法都误解了比例原则的性质。因此,比例原则的普遍化,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的普遍化。但由于“关于私法(民法)立法”与“私法(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比例原则并不能够适用于私法自身的内容,所以并不具备领域的普遍化。同时,由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本身存在问题,因此要承认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只能承认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紧急情况这两种限制基本权利的情形,而此时比例原则并未拥有超越其他审查工具的明显优势,所以比例原则的地域普遍性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

中国法学杂志中国法学纪事
中国法学纪事303-304

摘要:从2017年8月18日起,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首播。该片共分六集,分别为《奉法者强》《大智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上)》《公正司法(下)》《全民守法》,以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成就为主线,全面总结展示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和辉煌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