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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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4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等。
  •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 国际刊号:1003-1707
  • 国内刊号:11-1030/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2-544
  • 创刊时间:1984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8.94
  • 综合影响因子:7.443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中国法学 2012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国法学杂志特稿

法律文化交往与文化主体意识

摘要: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史其实是一个人类交往史。在所有人类交往活动中,法律文化的交往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清末百余年来中国法律的发展与进步,为人类社会法律文化交往提供了一个颇具说明意义的典型示范。但是,在中国法学界,许多问题的认识和讨论长期处于无意识的无我状态,即文化主体意识缺失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现代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学家们,至今尚未能完全自觉地作为一个文化交往主体进入人类法律文化交往。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不同法律文化的交往不外乎通过借鉴、继受、移植、整合和融合等五种形态得以实现。这种法律文化交往的实质是实然与应然、地方性与普遍性的关联与转换,是一个地方性向普遍性发展、普遍性由地方性构成的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没有文化主体意识,就难有文化主体地位,就难以正确认识和解释法律文化交往的各种形态及其一般规律,于是也难以自觉主动地参与文化交往活动。其结果,必然是更难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5-19
中国法学杂志本期聚焦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理探源与中国特色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大成果:一、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职能理论的新发展;二、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理论的新贡献;三、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学说的新境界;四、社会管理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规则与秩序论断的新高度。
20-27

社会管理概念的法规范分析

摘要:作为时下的一个焦点概念,"社会管理"极少在法规范意义上得以解析。通过检索可知,我国现行法规范中有3部法律及8部行政法规直接使用了社会管理概念,最典型的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前者用整整一章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后者用一节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分析表明,社会管理立法数量少,水平低;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是在狭义上使用,具有弱经济性、弱政治性乃至非经济性、非政治性的特征;主要是在消极语境中使用,管制色彩浓厚;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与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社会管理概念有较大差别,不同法规范中的社会管理概念也有差异。社会管理法治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它呼唤认真对待作为法律概念的社会管理。
28-37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时代特征和科学发展的要求。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民生为先导,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通过相关决策内容和决策目标的调整,推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法治、规则和程序,以"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建立具体的正当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推进社会管理理念、方式和机制的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8-44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表现为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滞后、政府违法决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行政执法不规范、法律实施不良、行政不作为、信息不公开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公权力行使,包括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立法权力,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和执法行为。由于解决矛盾纠纷主要依赖行政方式,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社会矛盾越解决越多,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此,应当慎用行政手段,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45-53

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当今法学界讨论颇多的一个话题。对于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的关系,要建立在法治的认识前提下,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刑法的天然属性使得其与社会管理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同时,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又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刑法做坚强的后盾,保障秩序稳定。为了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基于两者的契合,刑事法治发展需要从五个方面作出努力:关注社会情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权利,重视民生犯罪;"刚柔并济",坚持以人为本;革新纠纷解决机制,灵活、多样化解矛盾;落实行刑社会化,契合多元治理理念。
54-66

突发事件的损失救助、补偿和赔偿研究

摘要: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除因侵权行为引起须由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外,必要时应辅以社会救助;非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以实施社会救助为主。救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应以维持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为标准;补偿则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或民事征收征用的对价,或其他合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失的对价。应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别制定贫困救助法和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建立损害赔偿基金制,对突发事件损失补偿和赔偿的特殊性作出规定。
67-78
中国法学杂志学术专论

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规范地位之辨

摘要: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79-89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摘要:《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作者在反思以前几种区别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应当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同:强制当事人履行"容忍、不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执行。
90-97

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类型化研究

摘要: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且复杂的概念。目前,无论是行政法学界还是民法学界,对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种类、性质和适用条件等都缺乏足够关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司法实务的梳理发现,客观上存在着"公法上的收回"和"私法上的收回"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其中,公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征收性收回、处罚性收回、确权性收回三类;私法上的收回又可分为契约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两类。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成的理论背景不同,适用条件和范围各不相同,是否补偿和救济途径也有所差异,这些皆需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细化。
98-107

论不作为犯的法定性与相似性

摘要:不作为犯罪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本文在排查九万多份刑事判决和逐一梳理现行刑法全部罪名的基础上提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在形式上没有法律依据,内容上无法具体给出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等价性的判断标准,还使得一些罪名的归类遭遇困境。笔者研究发现了41个法定不作为犯,将其分为充要不作为犯、必要不作为犯、选择不作为犯和混合不作为犯。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定不作为犯罪的经验定义,为依法限缩刑法义务的范围提供参照物。
108-118

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

摘要:专利授权公告不应具有使公众应知的法律效力。专利侵权赔偿适用一般过错推定说对行为人显失公平,专利侵权纠纷中也不存在特殊过错推定说的法定事由。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一般归责原则。专利侵权属于一种特殊侵权,在归责上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专利权的排他权性及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并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例,区分专利侵权产品首次销售前后的不同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19-130
中国法学杂志立法与司法研究

民事诉讼合并管辖立法研究

摘要:合并管辖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管辖,也不同于应诉管辖或承认管辖。合并管辖的目的在于为诉的合并提供管辖上的程序保障,具有阻止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定效力,并能满足诉的合并类型发展的立法需求。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管辖制度中增加合并管辖的立法内容,明确合并管辖的适用范围,合理解决合并管辖的适用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冲突及变通的问题。
146-155

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56-16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摘要:"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能彻底解决不当得利识别困扰,而且还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独立但"谦逊"的地位,故为当前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冲突立法之主流。我国新近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并未真正采纳"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而以"原因关系冲突规则主义"代之,这在冲突法层面和实体法层面都是值得检讨与反思的。对该法第47条中的"意思自治"和"发生地"作适当的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憾。
170-179
中国法学杂志争鸣

“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李昌奎案件作为"舆情再审"的典型样本,引发我们对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思考。在形式合理性法治中,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构建型法治推进中,死刑案件的司法决策便是舆情风险的高发地带。由于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中国司法机关的舆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化解司法决策中的舆情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司法权威,而在当下,为实现对已有司法权威的存量保护,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180-191

中国法学纪事

摘要:2012年2月15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简称"双百"活动)组委会(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双百"活动组委会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双百"活动组委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胡忠出席会议。陈冀平主持会议并讲话。
192-192

广东商学院“南岭学者”特聘岗位招聘启事

摘要:广东商学院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经、管、法、文、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建设大学。目前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市级重点研究基地,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为建设高水平财经政法大学,广东商学院热忱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加盟,共创美好明天。
F0002-F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