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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
摘要: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创造物,以浪漫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作者观被认为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制度的最大障碍。版权作者观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作天才、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的演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和以自然人为主的传承人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版权,这与现代版权制度中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具有契合性。运用法定制度可以解决因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带来的权利主体虚位的世界性难题。
摘要:在《物权法》实施后,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目的范围以内,公共利益目的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第43条进行修改,同时建立由国家严格控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制度。随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集体村庄已经完全城市化以后,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应当由国家所有。
摘要:董事经营决策的尊重审查模式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要求,有利于鼓励董事进行尝试性试验。但是,在商事判断规则作用下,董事问责需原告负担严苛的举证责任,董事决策审查形式化以及注意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注意义务几乎被掏空,介于重大过失与恶意之间的董事失信情形往往逃脱法律责任。诚信路径不仅是问责空隙的填补机制,也是克服股东与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催生了诚信路径,诚信概念亦因创造性转化而获得新生,其行为标准日益明晰,司法审查可操作性增强。我国可通过《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界定诚信的行为标准,将故意让公司违法、不坦诚告知、滥用职权和严重失职纳入其涵摄范围,从而引入诚信问责路径。
摘要: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但法官作为受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基于其宪法义务,有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必要。合宪性解释并非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而且,合宪性解释已经从最初的法律解释方法转化成了法官的宪法义务。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已经有在司法中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主张与尝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外续造中应用。
摘要:宪法规范原则性强、技术含量高,宪法问题非传统法律分析法所能解决。当今宪法实施存在两大技术方案:德国公式与美国公式。虽然两大公式均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规范性,但也存在审查原则不完备、审查基准不周延、审查结果不确定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整合德国公式与美国公式的基础上,创立一个全新的统一公式。该公式的基本内涵为:(1)针对自由权、社会权与平等权,建构一个解决宪法问题的二元技术路径,亦即自由权、社会权的保障路线图与平等权的保障路线图。(2)自由权、社会权的保障路线图为三步骤分析法:权利保障范围的厘清;基本权利侵害的确认;违宪阻却事由的分析。(3)平等权的保障路线图为两步骤分析法:差别待遇的厘清;差别待遇的合宪性检验。(4)在美国的三重审查基准、德国的三层级审查密度的基础上,创立一个更具有周延性的五重审查基准,亦即明显性审查基准、合理性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严格审查基准及绝对审查基准。
摘要:免检制度的价值及其存废近年来受到媒体、社会大众、学者、政府等的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因静态思维而导致免检条件设定失当。就实施绩效而言,免检制度正面影响的作用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免检产品在获得免检资格后其销售额的增长可能主要并不在于该制度拥有的质量保障功能,而在于政府、企业、消费者、媒体及质量信号的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免检标志所产生的信号功能的不当放大;由于对特定产品的功能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难度等,免检制度的实施在产品质量方面会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文倾向于取消免检制度;但如果基于信息提供和执法效率提升等角度,或国家质检总局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认为免检制度必须存在,则应在处罚、监督、适用保留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出必要修正。
摘要:法律资源分享状况体现着社会成员在推行法治过程中的生存状态。我国法律资源的配置与分享存在着失衡现象。政治权力、物质财富以及其他社会势力以不同的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趋导着法律资源的配置。由此不仅放大了社会分化的负面效应,对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有一定的损伤。为此,我国推行法治的重心应从创造法律资源转向公平、合理地配置法律资源,并通过调整相关的权力关系,以及为部分弱势社会成员运用法律资源提供更多的便利等措施,完善我国法律资源配置与分享机制。
摘要:违法性认识问题的提出,根源于绝对的知法推定的动摇。知法的推动动摇后,传统的法律错误处理规则与责任主义的冲突随之而来。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责任主义的角度,重新审视不知法不免责的准则,并对法律错误的处理还原为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围绕违法性认识所引发的纷争,折射的是责任主义刑法在风险社会所遭遇的困境。各国通过对法律技术或制度的选择性运用,来求取刑法规制与责任主义之间的平衡。对我国刑法而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而是构建或完善能够维护个体正义的制度技术。
摘要:中国大地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租界。租界当局通过大量移植现代法制,使中国租界的法制率先实现现代化。租界的租地规定在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为确立租界内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等。租界法制优于中国传统法制,主要表现为: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具有现代的法制语言;具有现代的审判制度;具有现代的律师制度等。在中国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包括: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很不平衡;租界法制中有歧视华人的因素;租界法制有明显的两面性等。
摘要: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摘要:2008年3月28日至29日,由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美土地征收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美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对美国土地征收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地方政府法制办、地方国土部门的官员、京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与美方与会人员就土地征收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摘要: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的行政法学属于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计划。秉承建设一流学科、推进法学繁荣的理念,行政法学学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法学学科的学术团队不断加强。经过阶段性建设,现有正副教授十余名,已成为行政法学学科的中坚力量;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骨干十余名,是学科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