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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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Legal Science

  • 11-1030/D 国内刊号
  • 1003-1707 国际刊号
  • 8.94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4年创刊,目前已被知网收录(中)、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中国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特稿、民法典解读与适用、新时代法典化研究、学术专论

中国法学 2004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渐进宪政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以行政法为主线3-10

摘要:当代中国宪政在经济转型的推动下,依托行政法的发展,走的是一条渐进的道路。我国二十多年来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进程清晰地证明了这一点。有限理性是宪政渐进的理论基础,稳定是宪政渐进的社会基础,转型中的经济是宪政渐进的经济基础,儒家传统文化是宪政渐进的文化基础。未来中国的宪政发展仍应遵循这样一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路径。

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F003

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F003

中国法学杂志各科专论
诉权法理研究论纲11-24

摘要:诉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而对诉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诉权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诉权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一项与诉讼权利、应诉权、公诉权有别的权利。诉权的形式有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诉权的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权以及申请宪法解释权和刑事自诉权等等。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诉权实质内容不断丰富,诉权形式逐渐多样化,诉权主体走向普及,人们在诉权面前实现了平等,随之诉权地位也从习惯的权利上升为宪法的权利与基本人权。诉权的结构可以从诉权的主体、诉权的对象、诉权的义务人三方的关系中去认识。这一特殊的三角结构使诉权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殊的社会功能:保障权利、控制权力、和平解决社会纠纷。

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25-36

摘要: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兼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37-44

摘要:本文从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的语义分析入手,在法规范的语境中从逻辑形式、社会事实和价值评价机制三个方面阐释了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完整的构造,进而展开对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文章认为,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之研究方法,应当在综合考量法的各组成要素的前提下,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行政法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文章指出,中国大陆行政法学上行政法律责任的误区在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和规范性,从而将法律责任的研究导入非法律学的歧途。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45-51

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法发展到既有行为法也有组织法。构成现代行政重要特征的自由裁量行为同样受发展了的法律保留原则支配。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逐渐得到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民法典的不朽——兼论我国民法典制定面临的时代挑战52-61

摘要:民法典超越时空的魅力表现在它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而不是单纯地靠“权力”推进。时下,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相关讨论没有切中时代挑战的核心问题和趣旨,而且我国学术研究状况尚不能为我们应对挑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建立在民族自豪感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之后,成为21世纪的里程碑。

物权公示方式研究62-71

摘要: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背书不是独立的物权公示方式。由于登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最合适的公示方式还是登记与标示相结合的方式。

论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72-79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该条对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规定过于简略,缺乏操作性。笔者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如下结论:(1)坚持国税优先于地税原则,在同一税种或同顺序的税收之间,实行税收“扣押优先”或“交付请求优先”;(2)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税收与抵押权、质权之间,原则上依据权利设定的时间决定先后顺序,但土地增殖税和关税应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具有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效力;(4)协调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效力冲突,应分四种情况区别对待。

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其评价80-87

摘要:企业破产与自然入破产的立法目标并不完全相同。由于当今社会企业破产案件的大量存在,企业破产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冲突变得日益复杂和尖锐,各国破产立法的制度构造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破产和解及公司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成为破产立法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债务入的救济和康复问题的关注及相应措施的采用;债权入利益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破产案件中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程度不同地反映到了不同的破产法理论观点之中,并开始在美国破产法理论界出现正面交锋,英国一些学者也加入争论。

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探讨88-96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运动飞速复兴,因缺乏法律制度保障而难于健康发展。本文在吸收我国经济学界、社会学界有关农民合作问题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外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为急需创设的农业合作社法提供相应的理论资源。

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97-104

摘要:环境侵权的非常特殊性决定了认定其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的极端困难性。因此,许多新的因果关系学说应运而生。然而,这些学说大都将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问题与推定、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责任分担等诸问题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中,有必要消除误区,明确研究目标,建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的理论体系及标准。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05-111

摘要:环境权是一项公益性与私益性相结合的权利。因此,既可私益诉讼,也应允许公益诉讼。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在这些规定中往往占重要地位。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足之地。相反,实践却在急迫的呼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因此,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112-119

摘要: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程序安全:程序价值的新视角120-127

摘要:程序安全作为程序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是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在程序运作中的体现。它具有坚实的法哲学基础和国际人权法依据。程序安全价值包括程序基本结构的安全度、程序张力的内敛度和程序安全信赖的满足度等三方面内涵。该价值的实现涉及程序自身的安全构架、程序权力的安全性配置、程序权力受体的安全维护权利和必须的安全维护机制等因素。当前,加强程序安全价值的构建,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律改革,提高程序文明程度和保障程序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128-137

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入手,考察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条件及例外情形,比较该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异同,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理念和司法背景下的不同做法,探究其规律,并提出中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建构确定裁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设想。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138-149

摘要: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