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回放:某公司职工华某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在领取工伤待遇时,发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所依据的工资标准远低于本人实际工资,与公司交涉,公司说社保机构只给付这么多;与社保机构交涉,社保机构说该公司是按最低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保机构只能据此给付。华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然仲裁委认为公司既然已经给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仲裁委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诉求予以驳回,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则按本人实际工资给与了支持。依据此仲裁结果,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出现了两个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是社保机构依据《条例》第64条第2款所规定的: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则是依据本人实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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