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各地的房地产政策不同,赠与的房产在客观上可能存在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时无法适用《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应当综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若被赠与的房产客观上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应当将该房屋交付给被赠与人或对赠与房产进行公证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等弥补性措施,确保财产权益发生转移。如果被赠与人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或未办理公证、备案等弥补性措施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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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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