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刑事申诉案对法律监督的考量

作者:谭绍红; 杨永权

摘要:一、简要案情刘武来(化名)因不满征地补偿标准伙同李春宇(化名)等人煽动村民多次到某单位建房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一审法院判决刘武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刘武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多次到北京非访,先后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行政拘留。二审以原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未补充起诉。后法院以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刘武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刘武来刑满释放后,以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以进京上访相威胁,要求当地政府解决全家人的工作、支付远远超出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偿款等。二、该案的处理承办检察官经复查认为,重审判决刘武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将一审判决刘武来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属程序违法。该案是否程序违法、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后将原判决刘武来缓刑改为实刑并无不当,不符合抗诉条件。其理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原则,直接改判时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是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不适用该原则,可以对上诉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刑罚。而且刘武来在上诉期间多次进京非访,不适宜适用缓刑。故重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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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法律监督
  • 刑事申诉
  • 征地补偿标准
  • 法院判决
  • 上诉不加刑原则
  • 有期徒刑
  • 上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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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主办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出版地方:江西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8-9837
国内刊号:36-1207/D
邮发代号:44-105
创刊时间:1988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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