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法律效力分析

作者:滕华

摘要: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先行给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之情形,应属有效。但有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将劳动者应得的部分工资收入拆分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予以提前支付,此类先行支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且违背了设立竞业限制补偿金之立法目的,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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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竞业限制补偿金
  • 先行支付
  •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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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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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主办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出版地方:江西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8-9837
国内刊号:36-1207/D
邮发代号:44-105
创刊时间:1988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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