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申诉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的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公民合法权益最后的救济手段。检察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刑事申诉权的充分行使。但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复查程序的封闭、不公开导致程序具有神秘性,结果往往不能使申诉人信服。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尤其是2011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实施以来,一方面改善了原有审查制度的封闭性,提高了当事人对案件审查的参与知情权,使整个程序更加透明,让检查机关的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有效地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了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通过让当事人参与整个复查程序的运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有效地缓解了当事人和检察机关的矛盾,促进了息诉罢访。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内部现状但是,自从《规定》推进以来,仍然没有完全发挥其功能。究其原因,本质上还在于制度内部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开审查程序启动标准不明确,缺乏强制性一是启动标准不明确,给检察机关很大的权力自由,而检察机关自身没有意愿启动公开审查制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利益及与法院关系方面的考虑,出现冤假错案会影响法院审判人员的利益,而保证每个案件的正确判决是每个检察机关人员的职责和最终理想,检察机关与法院平时关系密切,工作来往频繁,检察机关找出法院的过错,会导致关系紧张,因此检察机关不愿进行公开审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与公开审查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进行公开审查也不会追究责任,因此也会导致检察机关不愿启动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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