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的思考

作者:曹颖皎

摘要:一、案情简介2013年4月,陈某因老乡王某曾经打过他而怀恨在心,遂同胡某、梅某、余某等人商量,一起至王某宿舍找王某谈判。陈某表示若王某态度好,这件事情就算了,若王某态度不好,则要求胡某等人教训王某一顿。后胡某等人跟随陈某至王某宿舍楼下,陈某因事耽搁较胡某等人晚一步上楼,待陈某至王某宿舍时,胡某等人已将王某拳打脚踢至鼻梁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陈某、胡某、梅某、余某等人均被警方抓获。二、本案定性争议本案中,陈某为报复王某,与胡某等人合谋并唆使胡某等人找王某谈判,但胡某等人未经谈判直接将王某殴打至轻伤。胡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无疑议,但胡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对陈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便是本案的争议所在。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对胡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的教唆,但是其教唆是附有条件的,即王某态度不好的话,再教训他。胡某等人到达宿舍之后,直接对王某进行殴打,这一部分超出了陈某的教唆范围,属于实行过限,而在刑法理论上,对于超出教唆范围部分应由被教唆的人自己承担刑事责任,而教唆犯陈某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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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教唆犯罪
  • 实行过限
  • 故意伤害罪
  • 刑事责任
  • 粉碎性骨折
  • 宿舍楼
  • 案情简介
  • 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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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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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主办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出版地方:江西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8-9837
国内刊号:36-1207/D
邮发代号:44-105
创刊时间:1988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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