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二元论的三阶层构成体系中,犯罪故意属于主观构成要件,学界对其判断有着巨大争议。本文肯定了故意与过失的非规范层级关系,并从新过失论的理论基础出发来讨论如何认定过失犯罪。一、故意与过失的定义与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过失与故意的定义本身就有争议。其中有观点认为过失与故意是两种相互排斥的心理状态。另外一种观点是过失与故意之间存在规范的层级关系,故意可以包含过失在内。笔者认为,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承认故意与过失的层级关系,但并不一定是“规范”意义上的层级关系。即我们可以说在不能确定行为人有故意的心理状态时来断定他至少存在过失,但不能在学理上生硬的认为故意比过失增加了哪些构成要件。这样的判断的优点在于:首先,在逻辑上更为清晰。故意与过失在我国《刑法》中都属于描述性的定义,并没有客观的规范构成。从逻辑上归为层级关系,在排除意外事件且至少满足了过失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使得行为人的心态完全落入故意、过失的范畴中去,免去了证明不是甲,还要证明是乙的重复论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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