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买卖与租赁之间冲突由来已久,传统民法中以“法定契约承受”和“有权占有维持”两种来解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然而,该两种解释均存在着缺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的目的已经不完全是基于“生存权”,因此以生存权作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理论基础开始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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