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变更登记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审核

作者:宋玉兰

摘要:A某于1996年获得建房执照,其中审批住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1998年A某单独取得该房产权证,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2001年A某与B某结婚,之后共同居住此处。2002年、2007年该房分别两次扩建,共增加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2009年A某诉法院要求与B某离婚,法院就该房扩建部分判决如下:“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离婚后B某依然享有居住权”。2012年,A某上诉中院,法院坚持原判。2013年7月,A某持原产权证及1996年获得的建房执照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增加)。测绘部门出具了该房新的测绘报告,登记机构为A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增大为120平方米。2013年8月B某持二审中院判决书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增加自己为房屋扩建部分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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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
  • 变更登记
  • 房屋建筑面积
  • 审核
  • 体变
  • 登记机构
  • 产权登记
  • 家庭成员
  • 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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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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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天津出版总社
主办单位:天津出版总社
出版地方:天津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001-9138
国内刊号:12-100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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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80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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