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申请家庭成员不得继承经适房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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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目前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继承人不属于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此外,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适房房地产权利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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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
  • 家庭成员
  • 居住权
  • 上海
  • 房地产
  • 权利人
  • 使用权
  • 死亡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期刊人气:5094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天津出版总社
主办单位:天津出版总社
出版地方:天津
快捷分类:经济
国际刊号:1001-9138
国内刊号:12-1006/F
邮发代号:
创刊时间:1980
发行周期:旬刊
期刊开本: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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