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作为建构理性的国家法讲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普遍正义,因此,普遍性和统一性是其必不可少的基本特性。权利义务明确,是非分明是国家法固有的规范要求。谦让与协作的内部人关系显然与国家法格格不入。故此,唯有国家强制力才是保障其实施的有效力量。反之,作为经验理性的民间法,随具体语境而变化,顾及具体情况,以特殊正义为依归。价值认同与社会舆论命定是民间法得以实施的坚强后盾。正因如此,利益算计的契约型社会是国家法大显身手的主战场,而温情脉脉的伙伴型社会是民间法得心应手的天然平台。当代中国社会既不是纯粹的契约型社会,也不是百分百的伙伴型社会。因此,从善治角度讲,中国法治不应当是国家法独治.而应当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共治。法律渊源的顺序设置、制定法的授权以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正是它们的沟通渠道及共治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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