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国际化发展的今天,作品和制品之间的界限已经渐渐模糊,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应当将制品的基本概念取消,并将体育电视作品归纳到著作权中进行有效保护。在体育电视节目实际创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对所有拍摄镜头所获得的内容进行取舍和编排,基于这个过程便可发现,体育赛事节目完全满足原创性的基本要求,从而应当划归到版权保护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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