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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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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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5年创刊,目前已被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学术交流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法学研究、青年学者论坛、西部大开发研究、企业改革探索、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社会调查、中国古典文学研究

学术交流 2016年第12期杂志 文档列表

学术交流杂志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
“革命”:人之存在方式的基本形式——彼得洛维奇对马克思革命理论的拓展与深化5-9

摘要:马克思革命理论内涵的丰富性长期被20世纪东西方国家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状况所遮蔽,同时又以两种方式被误解,故其革命思想的广泛性、丰富性、整体性和深刻性一直未被揭示出来。彼得洛维奇通过回归本真的马克思,以实践哲学为基础,解蔽马克思革命理论中被忽视的广泛性、丰富性、整体性和深刻性,彰显马克思革命理论的内在活力,并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革命理论进行了创造性拓展和深化。他对“革命”概念进行本体论和哲学人本学的诠释,为我们理解马克思革命理论作出积极尝试,同时赋予马克思革命理论以当代的意义和价值,为技术理性统治下的人类思索如何摆脱各种异化状态和生存危机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

学术交流杂志外国哲学研究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政治哲学思想探析10-16

摘要:人们对黑格尔国家学说的研究往往关注《法哲学原理》中作为“地上的精神”的国家,而对《精神现象学》中作为精神现象的国家则相对缺乏探析。在思维和存在的对立性环节中,精神显现为各种“现象”。在诸“现象”中,“伦理”“法形态”“绝对自由”三种共同体就是作为精神现象的国家。

黑格尔论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公民德性的形成——以《法哲学原理》为中心17-22

摘要:自由是现代个体的最高价值,然而其实现在康德那里遇到了困难。黑格尔洞见到了这一困难的实质,他通过建构一种融合古今的现代国家政体形式,把自由的实现与现代公民德性的塑造结合了起来。这种公民德性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以爱国心为基础的英勇,它同时意味着个体自由的实现。

波普尔对柏拉图集体主义正义观的批判23-27

摘要: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柏拉图的正义观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地位。柏拉图将其理念论运用于政治哲学领域,试图构建一个以正义为基础的集体主义理想城邦。波普尔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从人本主义的视角出发,批判了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的正义观,构建了其反对历史决定论的特殊观点;批判了柏拉图集体主义的正义概念,构建了人本主义的正义概念;批判了柏拉图所主张的自然特权原则、普遍的集体主义原则和包括个人对国家的责任原则在内的国家本位原则,构建了彻底的平等主义、普遍的个人主义,以及包括国家和政府保护公民自由的原则在内的保护主义正义原则。争论焦点的实质是集体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对抗,正是柏拉图与波普尔所处历史条件的不同导致了争议的出现。波普尔将极权主义的责任追溯到柏拉图名下,是有所偏颇的。

实用主义形而上学的逻辑与特点28-32

摘要:传统形而上学因存在问题和矛盾而备受争议并深陷困境,实用主义形而上学的产生从根本上为解决传统形而上学争论提供了方法,顺应了西方哲学发展趋势。实用主义经历了古典实用主义、实用主义与分析哲学相结合和新实用主义三个发展阶段。实用主义把实践提高到哲学根本问题的高度,并具有多元化特点和开放进取精神,丰富和发展了形而上学。但实用主义形而上学容易被误解为单纯的“实用”,也容易陷入折中主义,且存在尖锐的内部差异和冲突。

学术交流杂志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从马克思到西方马克思主义之意识形态理论的思想转向33-37

摘要:马克思赋予意识形态概念以哲学的批判性向度和革命精神。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基本上沿着马克思的反资本主义和反教条主义的使命实现理论突围和实践延展,在“回到”并“超越”马克思的视野下开辟出政治、文化、心理、科技、交往等多个路向。他们要回到马克思的“元理论”,但“回到”被泛化为一种哲学的时髦,于是,“超越”也蜕变成了理论的任意“创造”。但是,这些解释路向拓宽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外延,重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生命力和活力,催生出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当代阐释体系。

时代诊断与理论构建:反规范的正义——以弗雷泽正义观为视角38-43

摘要:在新社会冲突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弗雷泽提出时代变迁消解正义话语的规范逻辑框架,当今的正义话语呈现反规范转向。反规范时期集中围绕正义的本质、主体和决策程序三个节点形成争论,映射出先前占霸权地位的威斯特伐利亚框架去稳定化。依据所有人受制约原则,弗雷泽构建规范一元论(参与平等)与多维社会存在论(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相结合的后威斯特伐利亚民主正义理论,为争取社会主义阵地提供了独特窗口。

论莱斯对“控制自然”观念的批判44-48

摘要:“控制自然”观念是人在同自然斗争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思想观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莱斯对“控制自然”观念进行了深刻的批评,阐述了“控制自然”与“控制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之上揭示出人类“控制自然”的观念造成了社会产品的极大浪费、引发了严重的自然灾难、导致了生态危机。要想解放自然,也必须使人类自身获得全面的自由,莱斯认为,只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获得人与自然的双重解放。

学术交流杂志政治学研究
政策过程的基本模式及其发展取向49-53

摘要:在现代社会,依赖官僚制系统输出的权力主导型政策呈现出集中化、等级化和家长式作风的消极特征,表现在政策目标群体依赖政策制定者的自我构建,政策执行过于重视自上而下的方法,政策评估体系过于单一化和简单化。为了克服这一政策模式的弊端,联盟型政策借助政策过程中存在的核心信仰,对不同的政策行动者进行分类,界定了支持者、中立者和反对者联盟。不同联盟内部及其外部之间的集体行动和协同一致为政策过程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应用模式。但是,现代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需要克服两种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寻求新的政策发展趋向,而政策网络模式的出现和发展,为重新理解政策过程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也为政策作为解决公共事务的工具呈现出科学性和可行性。

饶勒斯的革命思想论析54-59

摘要:饶勒斯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重要的社会主义活动家和思想家。他的思想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又与其存在较大差异。在关于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替代的问题上,他主张通过渐进的、改良的、阶级合作的方式而非暴力革命方式。他的思想对法国和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了较大影响,值得后人深入研究。

论罗斯对正当与善的区分60-64

摘要:罗斯通过证明正当的不可定义性与善的不可通约性,以及对将行为的正当性完全诉诸结果之善的功利主义观点的批判,从而为正当与善划上了一道清晰的界限。这彻底动摇了传统道义论与功利主义所坚守的义务单一性原则,为罗斯义务多元论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这种区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过分依赖对语言的意义分析,忽视了伦理学的实践特性;给显见义务的解释造成了一定困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的哲学内蕴——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视角65-70

摘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分析和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认同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遵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认同,有助于明确其实现过程的基本途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为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间的关系及其最终利益指向提供了逻辑基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有利于理解如何充分激发人民群众于价值认同中的自觉性与能动性;“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则清晰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的内驱力。由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解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学术交流杂志法学研究
成年年龄的法律拟制71-77

摘要:成年标准通过年龄来界定是法律数字化现象的重要表征,这是实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为避免法律数字化的僵化,劳动成年制是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对形式正义的矫正。为实现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在个案中的统一,对拟制成年制的法律解释必须通过形式解释来实现该制度超越个案的抽象法律效果,并辅助以实质解释实现数字背后的价值判断。

年龄立法的原理与技术研究78-84

摘要:同一年龄段的自然人往往在生理特征、心智成熟度以及个体需求等方面具有很多共性,因此,各国普遍以年龄作为依据,确定权利资格、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分配社会资源。从立法技术看,年龄条款属于拟制规定,实质上是以年龄作为标准,硬性赋予符合同一年龄条件的自然人同等法律待遇。年龄立法是国家在政策导向下,出于一定利益需求作出年龄段划分,辅以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有意识引导公众的行为方式,影响其年龄认知,积极塑造年龄的社会意义。在立法模式上,我们应当在统一规定前提下,适当引入柔性调整模式,构建统一的年龄规范体系,增强年龄条款的适应力。

论个人发展权在家庭中如何实现——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85-90

摘要:个人发展权不等于个人主义发展权。家庭生活模式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方式,是个人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中国社会传统的家庭主义与源自西方的个人主义之冲突构成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主线。从个人主义视角看,家庭发展是个人发展权的内在要求;从家庭主义视角看,促进家庭发展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有效途径。当前中国社会结构与家庭关系发生许多变化,应当以平等发展、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通过促进家庭发展,保障个人发展权的有效实现。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91-97

摘要: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日益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虽然立法对此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但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认同感的缺失,导致各主体之间对抗关系加剧。当然,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也是重要原因。相比之下,域外国家积累了较为先进的经验,无论是在具体执业权利还是执业保障权利上均有可借鉴之处。结合我国律师执业现状,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赋予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健全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是实现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基本路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98-104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该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对于如何适用该制度并未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程序设计,使得此项制度在强制执行实践中操作性较差。另外,理论界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理论争议。从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被执行人频繁地利用公司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规避执行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损法律的公正、法院的权威。从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之间关系的角度论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进行相关的程序设想,以期可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各级法院的适用此制度既无理论支撑也无具体操作规范的困局。

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之说明义务105-112

摘要:互联网理财产品是互联网与理财产品的深度融合,其基本法律关系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商品买卖关系,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委托销售关系。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缔约阶段,就其销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解释,是对互联网理财销售模式的因应,是对信息不对称的缓解,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于金融消费者缔约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即为必须说明的重要事项,应当选择适合的说明方式与说明程度履行说明义务,建议确立说明义务履行的推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违反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民事责任最为理想的请求权基础,民事责任承担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