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主义。传统税收法定将法限定于狭义的“法”,已不能很好地解决目前税收调控的困境。只有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进行发展,才能实现税收法定与税收调控的协调运行。从我国改革实践中不难发现,税收调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出现税收调控不合法的状况,因此只有将税收调控从权力配置、程序运行和事后追责进行全过程法律规范,才可以实现税收调控合法性与经济性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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