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市场失灵的前提出发,分析《行政许可法》许可设定条件之规定,肯定食品安全领域设立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为什么在事前设立了许可制度,依然不能制止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疑问。笔者通过分析指出,主观上,许可标准未严格落实统一;客观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并不能仅靠许可制度,仅靠事前控制手段是不能解决错综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事中、事后手段的协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可更被隐喻为“企业——社会”的关系,从这个层面上理解行政许可制度作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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