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管办评分离的关键在于教育管理权力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理重构。现代教育治理理念下,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是教育管理权力的主体,但三者所拥有的权力性质和作用各不相同。其中,政府拥有的权力是行政性的,具有宏观调控作用;学校拥有的权力在我国是准行政性的,具有微观的调节作用;社会拥有的权力是市场性的,具有监督与中介作用。要实现现代教育治理下教育管理权力的合理重构,必须坚持权责明确、权责非线性转移、分权立法、多元制衡以及权力重心适度下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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