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张明楷

摘要: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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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信用卡诈骗罪
  • 恶意透支
  • 客观处罚条件
  • 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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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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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出版地方:重庆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1-2397
国内刊号:50-1020/D
邮发代号:78-15
创刊时间:1979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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