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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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Law Science

  • 50-1020/D 国内刊号
  • 1001-2397 国际刊号
  • 2.73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现代法学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9年创刊,目前已被上海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现代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理论思考、本期焦点、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学术动态

现代法学 2017年第06期杂志 文档列表

现代法学杂志理论思考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3-12

摘要: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方法只是狭义解释项下操作性解释中的一个范畴。它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证成其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一个理由,是确定怎样运用法的渊源与法律解释结果相关联的规准或规范。对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的法律解释活动或行为来说,法律解释方法是一种调整性规范,是具有原则性质的规范。它们是证成法律决定的一种形式理由,是一种预先假定的前提,是保证大前提从法的渊源推论出来的一种转换规则,能够保证法律解释结果以及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确定性,能够增长法律决定的理性。

地方立法权扩容的宪法控制13-19

摘要:《立法法》修改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改进了立法权的配置结构,推动了立法发展。宪法在立法权配置方面留下了诸多空间,宪法规定了地方政权机构的权力,宪法还为地方权力行使划定了边界。宪法规定了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宪法具有鼓励地方开展立法实践的特征。宪法的这些精神、原则和规定引导和激励立法活动参与者通过修改《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权。宪法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是宪法控制立法过程的有效形式。

现代法学杂志部门法研究
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20-33

摘要: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建议34-47

摘要: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完善我国质权制度的建议48-60

摘要: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论比较过错制度在故意侵权中的适用61-75

摘要: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专利许可合同中数量限制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76-93

摘要: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是专利许可活动中的限制性做法之一,包括产量、销量、技术、使用次数等多种限制形式。数量限制条款的订立可降低许可方的研发风险,有助于许可方收回前期投资并获得收益。虽然数量限制条款作为协议双方自由协商的合同条款,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但在特定条件下,专利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数量限制条款存在控制市场和限制竞争的可能。各国和各地区结合合同双方关系、数量限制条款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份额等多方因素考量,对数量限制条款予以评判。我国尚未确立系统且完整的数量限制条款法律规范,仍需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角度分析数量限制条款的合法与违法问题。

论互联网金融的软法之治94-105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日渐凸显软法的规范价值,也为互联网金融法治由"监管"向"治理"的转型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径。从运行机理角度分析,软法具有独特的效力实现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制中具有比较优势。当前,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自律公约、交易规则等民间软法已成为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主要载体。但是,民间软法存在立法偏失和实施困境,存在明显的效力局限。故应遵循现代法治的诉求,从规范体系、主体结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实施环境四个层面予以针对性优化,以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的效能。

论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雇规则106-118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继续设定了雇主因雇员不能胜任工作而有权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裁量性解雇规则,这是雇主对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雇员所能采取的终极措施,同时附随着预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前置性义务。能否胜任工作是判断雇员有否适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基本准则,是雇主作出录用、试用期满经同意转正、继续雇用等决定的主要依据。域外劳动法中,雇主行使解雇权应当具备正当理由;就雇员不能胜任工作这一与其自身状况相关联的事由而言,雇主享有预告解雇权。如雇员的工作业绩达不到岗位任务目标或未能恪守忠实勤勉义务的,可以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经挽救仍不能适当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雇主就可以作出解雇决定,以均衡保护雇主和雇员的合法权益。

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119-129

摘要: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既判力视角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的解释论展开130-141

摘要: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属性,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非常性,基于与前诉既判力关系之考量,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程序启动要件上具有特别性,在审理范围上存有限定性。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既判力视角区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与其他相关诉讼的诉讼法理及适用分野。

现代法学杂志国防法与比较法论坛
欧盟协议管辖制度实施之保障研究142-155

摘要: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欧洲法院对先系属优先原则之僵化解释,减损了协议管辖制度的价值,促使"鱼雷诉讼"的产生,也有悖人权法的价值。为矫正欧洲法院过于强调法律确定性的做法,发挥协议管辖制度在解决欧盟平行诉讼问题上的作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保障协议管辖制度的间接方法和直接方法。保障协议管辖制度之间接方法并不能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第31条第2款作为保障协议管辖制度之直接方法,能够相对有效地规制该问题的产生。在直接方法的实施中,应明确管辖协议的范围及存在的证明标准,协议管辖权与应诉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协议管辖权与先系属优先原则的关系。对欧盟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有助于更为深入地理解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涉外临时救济的三重困境及应对分析——兼评我国现行涉外临时救济体系156-168

摘要:临时救济的适用已成为当前涉外诉讼中极具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的重要现象。然而,作为程序法中的救济机制,临时救济在全球化以及纠纷解决日趋复杂的时代大背景下遇到明显的困境,主要包括其自身架构的理论困境、国际民商事交往带来的实践难题以及司法协助中的合作僵局等。各国应致力于推进临时救济体系的重构与完善,回应临时救济适用的理论困境:临时救济应定位于制衡机制的引入,以实现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以及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程序法意义上的平衡,即为当事人之间在先的"失衡状态"注入平衡因素。同时,各国在涉外临时救济的适用中应保持开放、合作的姿态并依托国际组织进行有效的协调或统一,以有效应对其中的实践难题与合作僵局。我国有关临时救济的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较为混乱,建立在反思涉外临时救济困境基础之上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成为必要。

现代法学杂志评论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路径选择169-179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改变了刑事诉讼运行的技术与制度环境,从而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由于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改革不可避免地涉及更为全面的权力结构重组与激烈的利益博弈,其深刻性和复杂性远超以往,改革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也会遭遇更大阻力。在此背景下,改革方式与路径的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甚至是事关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根据既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经验以及改革可能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改革应该根据不同的改革项目,灵活运用不同的改革方式,整体采用一种复合型的推进模式。

转载报刊的法定许可权与首发报刊的专有使用权之冲突及解决——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8条180-193

摘要:主流观点认为,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法律关系主体仅限于转载报刊与著作权人,而与首发报刊无关。但通过对《著作权法》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取得作品专有使用权并将其公示的首发报刊有权排除其他报刊的转载。否定首发报刊专有使用权的观点和做法缺乏理论基础和比较法依据,并造成实践中首发报刊与转载报刊利益冲突与失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肯定取得作品专有使用权的首发报刊有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的立法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但应从以下方面完善:(1)保留公益性报刊的法定许可权,对经营性报刊采取授权许可;(2)出台公益性报刊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主管部门进行个别认定并公示;(3)将首发报刊纳入付酬对象范围中并就其与著作权人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