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

作者:张新宝; 吴婷芳

摘要: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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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 建筑物等致害
  • 物件的界定
  • 责任主体
  • 过错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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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期刊级别:CSSCI南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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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出版地方:重庆
快捷分类:政法
国际刊号:1001-2397
国内刊号:50-1020/D
邮发代号:78-15
创刊时间:1979
发行周期:双月刊
期刊开本:A4
下单时间: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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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影响因子: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