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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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Law Science

  • 50-1020/D 国内刊号
  • 1001-2397 国际刊号
  • 2.73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现代法学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9年创刊,目前已被上海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现代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理论思考、本期焦点、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学术动态

现代法学 2006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现代法学杂志理论思考
立宪主义语境下的人性分析3-10

摘要:作为一种人文制度,立宪主义背后蕴涵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对立宪主义语境下的人性,可以沿着三方面的理路进行。其一,就人性的本质而言,立宪主义更倾向于持悲观的态度,即“人性本恶”;其二,就人性的特性而言。立宪主义更倾向于认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其三就人性分析的方法论而言,立宪主义更倾向于采信个体主义。

人权法治全球化法理分析11-20

摘要:只有从历史与现实的两个角度来还原人权与主权关系所处的三元结构,并从社群主义的角度来还原人权的三元背景关系,进而借助后现代主义的分析方法,我们才能够更明确地厘清强权与主权、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到全球化的今天,国际人权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依靠现存的强权利益与国际人权救济的需要相竞合的机制并不是可靠的。人权法治全球化是全球人权保障的一争根本而又可靠的战略出路。

赌咒发誓作为“另类规范”之存在意义21-27

摘要:有一些不被主流意识认同的“另类规范”,它们存在于某一社会共同体中,能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在国家层面上并不得到认同。赌咒发誓就是这样的“另类规范”。作为超验性经验的赌咒发誓一般存在于同一文化背景的社会中,起源于自我意识并与人性相通,自成独立的惩戒系统。它在社会中实际解决纠纷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任何社会不可能只有正式的社会规范,特别是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韩非“以法为教”的德化思想论28-36

摘要:韩非认为,无论是人的素质,还是人性的现实,都处在不甚完美的境地,因此,施行“以法为教”的德化是必要的。在营筑德化的具体过程里,韩非重视的不是微观问题的辨析,而是宏观视阈层面上机制的建设。在内在的方面,依据万物“有所宜”而因循万物特性的方面受到推重,因循不是简单的消极行为,在“因物以治物”的二维动宾语言结构里,它仍然体现着行为主体的积极主动性。,在外在的方面,通过在“形名参同”的实功、实效轨道上,设置了由因能以任、称功赋禄、赏罚组成的互动链,为万物“宜其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并为万物“有所施”创造了争件,同时在动态上又为万物“处其宜”形成了自然的驱动力,并最终完成德化活性化的追求。其意义积极而深远,值得借鉴。

越权立法的认定与处理37-44

摘要:越权立法,除了指超越权限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也指超越立法权限制定的法律规范。认定越权立法,须以专属立法权限为基础。并关注普通法律对立法权限的个别规定;基于目前立法权限的划分,可能越权的只有法规和规章。越权立法属于立法违宪,司法机关可以拒绝适用越权制定的规章,但不得拒绝适用越权制定的法规。审查机关撤销越权立法的决定应具有有限的溯厦力:刑事案件,要重新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应即时“冻结”。

现代法学杂志部门法研究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45-63

摘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64-73

摘要: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合同因错误而撤销的信赖赔偿责任74-82

摘要:合同因错误而被撤销,撤销人应负担信赖赔偿责任。该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历经德国学者温德夏特、耶林、贝尔、梅尔的建构,最终在1896德国民法典中确立,并被现代各国民法继受。错误信赖赔偿责任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制度。它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而以信赖为归责原则,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旨在追求公平理念。我国应当确立错误信赖赔偿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反思83-90

摘要: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对有关理念问题的研究远比对制度本身的研究更为重要。要构筑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破产制度体系,必须首先对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和银行业对法律的实际需求做出冷静审视。机械地在破产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是极其有害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衡平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有选择地扬弃和继承。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91-97

摘要: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的《合伙企业法》,拟增加关于“有限合伙”的内容。在有限合伙相应的破产环节上各国一般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予以调整和化解。加之我国家庭整体负债率高,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式存在失衡,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在建设之中且已初具规模,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但是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应当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和合理的财产扣押范围,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债务清偿计划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并实行人格破产和限制消费制度,同时应避免金融机构为获取贷款利润滥发信用卡,鼓动消费者过分超前消费。

市场力量、市场份额与信息不充分98-105

摘要:市场力量一直是反垄断法最为核心的概念。在市场力量的测量上,通常包含绩效法和结构法两种方法。绩效法的理论以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更能反映市场力量概念的实质。但是,由于现实世界信息的不充分,该方法所必需的很多关键数据无法准确、有效地获得,从而在根本上影响到绩效法的实际使用。相比之下,结构法以市场份额为基础进行分析,而市场份额的数据则相时更为容易获得。尽管市场份额并不能替代市场力量,但其具备的经济特性使得其在信息不充分下可以作为市场力量的良好。然而,深入考虑信息不充分所带来的影响,又会使得相关市场被界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之内,从而削弱市场份额的作用,最终形成一个悖论:由于信息不充分而使用市场份额,又由于信息不充分而削弱市场份额的作用。因此,对于信息不充分在反垄断法中的影响,既要充分考虑,同时又不能过分强调,而如何把握则仍然是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恐怖组织认定模式之研究106-111

摘要:当前,我国对恐怖组织事实上采取了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并存的模式,这种模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分工。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恐怖组织的认定主要存在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模式,而我国刑法中除恐怖组织以外其他组织也存在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模式。从实际情况、人员配备,以及认定后果来看,我国应对恐怖组织采取行政认定模式,以达成刑法与反恐怖法的衔接。

现代法学杂志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论外商证券投资法律制度112-120

摘要:外商对华证券投资包括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与境内证券市场的外资股与债券,其主流则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与QFII投资普通股(A股)。外商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由投资者本国的法律监管与东道国法律监管两部分构成。前者监管主要针对证券发行数量、税收和利率的限制,后者监管主要集中在证券入市审批和证券交易管理,两者中应以东道国法律监管为主。我国对外商证券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集中体现为证券市场开放中实行的QFII制度。法律监管的范围涉及市场准入审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方面。

国际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演进及理论评析121-129

摘要:国际劳工标准应否与国际贸易挂钩的争论由来已久,该问题依然是国际贸易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其实质在于发达国家意欲将国际劳工标准作为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理论依据是解读这一问题的关键。我国应加强国内劳动立法和执法,克服与避免此类贸易摩擦。

域外刑法违法性认识辨析及其与社会危害性认识之比较130-136

摘要: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通过对责任的决定作用成为犯罪成立的重要因素。在中国,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罪过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形式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和存在的根据则具有一致性。

比较法视野下的盘查措施137-144

摘要: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同时适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世界各国均对盘查设立了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并针对不同种类的盘查措施给予不同的限制。我国的盘查措施的种类单一,立法未能设立启动盘查措施所需的要件,未能区分盘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界限,此外,出租屋成为盘查的重点场所,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阙如,这些都是我国盘查措施适用中突出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盘查措施体系,严格确定盘查措施的界限,逐步取消对出租屋的盘查制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现代法学杂志争鸣与回应
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145-151

摘要:准占有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在近现代法上蹒跚前行。其基本功能在于借助占有的规定束扩大和强化对权利事实行使者的保护。然而在现代法上,这种需要借助占有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事实行使者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已经较为完善,准占有制度不仅意义衰微,还会带来混乱。而且,准占有只是承认非权利人事实行使权利的情形,占有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准占有,因此其在理论逻辑上也有明显缺陷,我国物权立法理应予以否定。

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152-159

摘要:在有关强制执行立法的学术研究中,不仅学术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而且一些不当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和一些方面,还从理论认识的角度把强制执行立法的学术研究引入了误区。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