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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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Law Science

  • 50-1020/D 国内刊号
  • 1001-2397 国际刊号
  • 2.73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现代法学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9年创刊,目前已被上海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现代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理论思考、本期焦点、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学术动态

现代法学 2006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现代法学杂志本期焦点:物权主体与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主体论纲3-11

摘要:国家享有以及行使国家所有权,均表现其作为公权栽体的性质而非作为私权载体(法人)的性质。不论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在物权法上都没有其主体地位。法人应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物权主体。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12-20

摘要: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利弊参半、成功与不足并存。在使用权设定方式、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土地使用权人迟延开发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之空间权等问题上,现行立法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均有缺陷,应当从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以党的“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和马克思的市地级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加以改进和完善。

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21-29

摘要:抵押物转让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物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物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30-40

摘要: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现代法学杂志理论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视野——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化发展41-51

摘要:社会文明最终要体现为社会组织的文明,社会的和谐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和谐,促进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化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涵义、性质和特征,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方式和分类,以及中国非政府组织运作及其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语言的表述伦理52-60

摘要:作为思维的载体,语言既产生于又服务于人际交流和社会实践。基于语言自身的本体论目的价值和语词意义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双重特质,不同语言表述所型塑的行为模式以及基于此上的意义空问并不总是能够确证其是足以导引人类过上幸福生活的正当性行为模式与生存意义,因而任何语言的表述都不可避免地具有道德性,也因而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语言的表述伦理。笔者认为,立法语言的表述伦理主要有衡平伦理、中庸伦理和公正伦理。

法律权威如何形成——卢梭法律观的启示61-67

摘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从此,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使法律获得了不同以往的新的权威。正确理解卢梭该命题对我们今天树立法律权威有重要意义。

宋代法律体系研究68-77

摘要:宋朝前期,沿用唐代的法律体系。神宗元丰时期进行法制改革,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于孝宗淳熙时臻于完善。宋代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形式虽多沿用唐代的名称,但其中不少在编纂体例、部门法属性及效力和适用先后等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体系弥补了唐代法律体系的某些不足.较唐代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论环境时代宪法对其他生命物种权利的尊重78-85

摘要:从物种多样性保护这一生态学上新的理论和方法出发,通过分析“生命平等”这一体现生态主义的法理基础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法律价值取向,有必要在各国宪法中增设“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规定,以弥补传统宪法在保护其他生命物种问题上没有将其与人类共同视为生命共同体的缺憾,以反映环境时代宪法权利生态化的特征。

生态城市规划及其立法理念86-91

摘要:传统的以环境媒介为保护对象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已经不能解决现有的复杂的环境问题,必须进行研究范式与制度内容的彻底变革。生态城市规划是这种改变的一个新思路,其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将城市作为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来进行规划,同时将城市生态视为一个更大范围的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其所包含的立法理念有:城市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城市规划的研究必须坚持系统的观点;建设可持续性的、健康的生态城市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关键;人类作为一个关键物种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生态系统必须有利于促进所有人的健康和精神愉悦;将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将环境魅力作为生态城市规划立法的核心理念。

现代法学杂志部门法研究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92-97

摘要:以“恶”为主线的传统刑法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报复色彩,报复主义起源于人性复仇本能,受到人类社会的相互性原则限制后,流变为罪刑均衡的报应论。但个人的复仇本能常被国家利用,国家权威本能更易增加新的复仇性,进而把罪犯视为社会的敌人。报复主义在解决犯罪的同时又酝酿着新的犯罪,现代刑法要特别警惕报复主义借国家权威主义哲学观发作。

我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若干问题研究98-106

摘要:我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划分,仅指轻罪行与重罪行的划分。在学术界关于区分轻罪和重罪的四种观点中,以一定法定刑为标准认定罪行的轻重具有充分的依据。认定轻罪和重罪法定刑的分界线当以有期徒刑3年为限,即凡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都是重罪,反之便是轻罪。我国刑法存在若干轻罪与重罪界限不明的条文,需调整其罪刑关系。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

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论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107-115

摘要:想象竞合犯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现罪刑公正。当一个自然行为蕴含多个危害行为的意义时,构成多个危害行为的竞合,其实质是危害行为的复数。行为竞合的概念,在理论上不仅可能,而且正当。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复数危害行为的竞合,该复数危害行为分别符合复数的犯罪构成,属于实质的数罪。应当对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这不仅是其罪数本质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罪刑公正的要求。

监管理论的发展与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116-123

摘要:传统监管理论对监管者自身问题的忽视,不仅在理论上留下了缺陷,而且对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产生了不利影响。监管理论的发展总体上是沿着从公共利益理论逐步向私人利益理论的嬗变展开的,并对证券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产生了明显的影响。私人利益理论弥补了传统公共利益理论的缺陷,形成对监管制度不同的理论研究进路。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一直以公共利益理论为理论基础,存在突出的制度性缺陷。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共利益理论对于监管制度的解释力明显下降,需要采用比较丰富的私人利益理论解决具体制度的完善问题。

中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立法完善124-130

摘要:健全的金融税制是促进中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重要条件。从中国金融税制的现状与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来看,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应当将金融税制的构建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努力建立公平、科学和健全的现代金融税制。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131-138

摘要:公司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公力干预经济的体现,但这种公力干预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我国目前尚无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已有的所谓“整顿”制度也被束之高阁。新《破产法草案》确立了重整制度,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着眼,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清末修订《刑事民事诉讼法》论考——兼论法典编纂的时机、策略和技术139-149

摘要:《刑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本是为了回应守旧大臣的批评,适应当时改革的即时之需。为此,它被定位为一部暂行章程,这导致了它简单、务实的立法风格。不过,与这种风格不协调的是,立法者又显然试图将一些时人并不熟悉的制度引入中国。《刑事民事诉讼裁判等项法律》的发现,为我们进一步了解《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过程提供了线索。根据现有史料,不足以断定伍廷芳就是《刑事民事诉讼法》的起草人;督抚对该草案的批评,也不能简单归结为“礼教派攻击法理派”。这次立法最终以一种“不了了之”的方式终止,但是,作为法典编纂的一个失败案例.它却给后人以长久的启示。

现代法学杂志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论国家豁免中商业交易的认定150-156

摘要:在国家豁免领域内,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国家从事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业交易不得援引豁免。但是,如何建立一个公认的法律标准来认定商业交易则并非易事。由于所有对商业交易的定义都是难以捉摸和模糊不清的,很难清楚和准确地将某一行为归于商业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在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商业交易时,法院通常将行为的目的或性质确定为验证行为特征的辅助手段。但不论是行为的目的或性质都不能提供完全满意的区分标准,因而产生了另一种更广义的区分标准,即混合标准。鉴于目前尚未找到共同的国际标准,在区分商业行为和主权行为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提倡的混合标准说仍不失为一个较为理想的折衷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