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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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Law Science

  • 50-1020/D 国内刊号
  • 1001-2397 国际刊号
  • 2.73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现代法学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9年创刊,目前已被上海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现代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理论思考、本期焦点、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学术动态

现代法学 2005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现代法学杂志理论思考
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兼答“统一公法学”可能遭遇的质疑3-8

摘要:建立统一公法学,既契合了特定的时代背景,更将产生重大的时代意义.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背景:一是权力分立的铁律被突破,权力交叉的趋势在加强;二是国家社会一体化解体,社会公权力快速成长;三是学科的细化在加剧,学科的综合在并进.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意义:一是有利于提炼规范国家公权力的基本规律,完善对公权力的整体调整;二是有利于研究公法面临的新问题,克服传统公法学研究的盲点;三是有利于加强公法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公法学科体系.建立统一公法学,并非否定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并非为了部门公法学的自身利益,并不违背学科发展的基本趋势.

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9-15

摘要:社会权是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宪法权利.透视各国宪政实践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社会权宪法化及其救济司法化的趋势业已形成,并以三种方式呈现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社会权,并视之为主观权利予以直接司法救济;二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但确立了司法审查,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予以间接司法救济;三是宪法规定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且视之为客观权利予以间接司法救济.很明显,社会权具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可诉性.

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考辩16-26

摘要:本文试图提供这样一种分析的框架:将社会利益置于干预者、社会利益与个体成员的三元维度之中,考察社会利益如何在干预者与个体成员的互动博弈中获取生存空间,进而从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中推出本文对社会利益的基本界定;这一界定将社会利益看成不确定多数个体利益相互平衡、协调的产物;这种解读与经济法界域下实质正义的思想恰可相互佐证.

我国担保法制度设计应当重视的几个基本问题——基于民法、经济法和法经济学的综合视角27-37

摘要:担保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科学、合理的担保制度,应当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担保资源,最大限度地控制担保制度对物的利用及社会生活其他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并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基于此,中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安排应当认真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私法视野中的新闻自由38-44

摘要:在私法视野中,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化.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出发,新闻自由表现为采访自由、写作自由、发表自由、编辑自由、表现形式自由这一环环紧扣的连续性过程.新闻自由的演变史与民法的现代化发展史之间存在根深蒂固的契合.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与私法自治之间亦存在不可忽略的勾连.

现代法学杂志本期焦点: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
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45-54

论卧底侦查55-59

摘要:卧底侦查是强制侦查中的一种,与诱惑侦查同属于化装侦查.卧底侦查是对付重大的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最后的侦查手段.由于卧底侦查副作用明显,我国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实践中的适用又因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无法回避,对卧底侦查法理根据的探讨,关于卧底侦查具体法律规定的讨论,就为未来的立法和当前的侦查实践所需要.

人权保障视野中讯问方法的合法运用60-65

摘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在其方法上受到人权保障原则的制约,讯问方法的运用因此不得不面临人权保障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标冲突.讯问合法性的实质标准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但纯粹的、彻底的自愿供述不可能是讯问合法性的绝对标准.为兼顾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我们既要确立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也要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允许运用可能对供述自愿性构成轻微损害的讯问方法.

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66-71

摘要:业已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的试验表明:犯罪嫌疑人对此一般表示欢迎,他们在侦查中形成的口供比较稳定,此后没有翻供现象;而另一组没有律师参加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有的人进行翻供,并把原因归咎于侦查人员的不当讯问.同时,大多数侦查人员对试验表示理解和支持,并认为对侦查活动没有负面影响,反而有积极意义.试验还表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并不需要"一刀切",且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也难以做到"一刀切",因此,需要探索、建立替代性制度,如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

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72-81

摘要:为了把强制侦查控制在合理的必要限度以内,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强制侦查必须贯彻比例原则、法定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但我国的强制侦查在这几个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法限权"、"以权制权"和"公平救济".其中,建立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仅是解决我国强制侦查实际存在的问题的重要对策,更是基于调整侦查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宪法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的战略需要;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建立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也是可行的.在具体设计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时,既要体现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基本要求,又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违法救济等方面做出适当的规定.

现代法学杂志观点回应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82-89

摘要: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不断演进的今天,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与现实状况的严峻性正被逐步认识,允许公共力量适当介入私法领域已经势在必行,公益诉讼由此应运而生.此时,对作为制度瓶颈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便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诉讼信托制度,对于完善当事人理论,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具有重要作用.

风险社会中的司法权能——司法改革的现代化向度90-96

摘要: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正确定位司法权能,司法权能的定位应紧密联系一定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背景进行.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已进入风险社会阶段,风险社会的反思现代化性质促成着程序法范式的形成,并内在地要求对司法权能进行新的定位.这种风险社会中的司法权能定位对中国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了推进中国司法改革,应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状况对司法权能进行合理定位.

恶意失权规则的价值分析97-102

摘要: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论功能性作品版权保护的理论困惑及解决路径——重估习惯的力量103-110

摘要:功能性作品版权保护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虽受到功利主义政策、自然权利哲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其理论变迁最终所实现的效果只是为了替代版权和专利权习惯意义上所存在的范畴区别.由于当前存在版权法定义模糊、版权理论冲突、版权习惯困惑等诸多问题,应重估容易为知识产权学界所忽略的习惯力量,为中国语境下的功能性作品版权保护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

股权质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制度价值为中心的考察111-117

摘要:安全、效率和公平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现有股权质押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因防范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机制漏洞可能危及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因过于侧重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交易便捷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出质人的公平保护,影响了效率和公平;因此,需要对股权质押的制度价值进行准确定位,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现代法学杂志专题研究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118-122

摘要:目前一些关于经济法理念、价值以及基本原则的讨论,除了语言表述上的差异外,内涵上也有很大不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并不能脱离法律价值之公平、秩序、自由的范畴,但必须具有其独特的解释;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应当回应和体现其对法律价值解释的意义.本文试图梳理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的关系,并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适度干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弱者保护原则.

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123-129

摘要: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责任与公司成员责任的分离,股东作为投资者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的责任.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调动潜在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发展规模经济、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功不可没.有限责任制度有其客观存在的价值,但并非十全十美,这主要表现在该制度被不当利用而对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实践中各国多采用有限责任制度例外适用来补救该制度之不足.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和实施存在诸多问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善我国的有限责任制度.

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130-140

摘要:我国已经进行了许多水环境管理的立法,这些立法在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水环境管理立法也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完整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实际管理的需要和对法律的执行缺乏公众监督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变目前的一些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制定全面系统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健全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制度;理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建立一个真正的良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