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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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Law Science

  • 50-1020/D 国内刊号
  • 1001-2397 国际刊号
  • 2.73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现代法学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79年创刊,目前已被上海图书馆馆藏、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现代法学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理论思考、本期焦点、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学术动态

现代法学 2004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我国刑法中保护原则的理解、适用与立法完善——《刑法》第8条的法理解释3-11

摘要:"保护原则"是一种决定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范围的标准,分别源于19世纪德国的"国家保护主义",在现代国际法中是国家自卫权的体现;在国家管辖权意义上,既不能将港、澳、台地区居民视为"外国人",也不能将港、澳、台地区视为我国"领域外";根据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对我国领域外我国国家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力度还有大力加强的空间.

中国近代刑法学的诞生与成长12-20

摘要:在中国,虽然很早就诞生了刑事法律,也很早就出现了研究这些法律的律学.但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刑法学这门学科.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学是在吸收消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基础上,逐步诞生及成长的.本文分三个方面,试图对这一过程作一些描述,对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若干部代表作进行评述,并对其基本特征以及对中国现代刑法学的影响进行阐述.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21-27

摘要: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宪法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则与一国的诉讼体制和诉讼传统密切相关.作者认为,首先,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就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目的的全面实现,就应在刚性规定之外,给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审理法官受非法证据的不当影响,应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并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进行明确.

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28-35

摘要: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作者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两条主线:一是既判力下的平衡;二是诉权与监督权的平衡.在两条主线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两步走方针:一是在现有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对制度进行改良;二是在重新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以再审之诉为核心的三层次的再审制度.

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36-41

摘要: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身份)以及近现代民法模式,它们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私权的社会化的结果是私法公法化、私法社会法化与私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模式是私法社会化,其具体内容包括: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私法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它以私法自治为前提与基础.

GATS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制度42-47

摘要: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是GATS框架体系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两大基本目标.为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GATS及其附件规定了审慎监管制度,但是审慎例外条款自身规定的抽象性及其优先适用性大大削弱了金融自由化的成果.为弥补审慎例外条款这种实体性规则不足的缺憾,GATS为成员方规定了审慎监管标准协调与认可的程序性义务.因此GATS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制度身兼二职,使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在对立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了动态平衡.

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路径48-53

摘要:各个时代的法理学是针对各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的一种思考和回答.近代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进路,即从自然法学到法实证主义再到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家对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思考和回答.中国法理学研究也应该是围绕中国法制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而不断的展开.当今中国法制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即法的实施领域中的问题而不是立法领域中的问题.因此,当今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主要应该围绕着怎样保证国家的法律在社会中得到合理地、正当地实施的问题而进行.从法理学研究的谱系上来说,当今中国法理学的研究方向主要是法实证主义.

道与中国法律传统54-61

摘要:"道"是先秦道家提出的且在历史上运用十分频繁的一个哲学概念,讲求"天人合一",强调自律、内控,约束人欲的膨胀,以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秩序,自由思想、权利意识无所由生.法律制度在"道"的指导下,形成"道法"传统,沿着三个路径变化、发展:从政治属性上,法作为政治的附属,走上专制法统的路子;从传统法制的内容上,走上轻权利重义务的义务本位的路子;从法律体系的构织上,走上法网宽疏的路子."道"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精神.

论宪法精神的概念62-66

摘要:宪政离不开宪法的实施,但并非所有宪法的实施都必定达到宪政,因为有时成文宪法典中规定的内容与宪法精神所追求的理念之间存在矛盾.而宪法精神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它是国家权力体制人本化的价值追求在宪法中的反映,它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贯穿宪法的始终,并通过宪法原则、规范和规定集中表现出来,是宪法的真正本质和核心.

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67-72

摘要:本文以"政策--原则"分析框架为基础,探讨了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对中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启示意义.作为原则维度,知情权在信息公开立法的地位与功能虽不容忽视,但其重要性却远不及信息公开立法的政策维度.知情权至今在大多数国家既不是宪法性基本权利,也不是必然的法定权利,但其主体、客体、内容、界限却已基本成型.认清知情权的这些特点对进行符合中国实际的信息公开立法,推进民主行政、透明行政和依法行政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解释犯罪与价值中立73-77

摘要:再现犯罪、揭示罪因,有益于把决策者和公众拉回现实,检讨其对犯罪的反应程度和方式;有益于向普通人提供深度关照自己的视角;有益于揭示个人、社会和国家极易被害的具体细节,使其整体对策选择更具理性.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构想与司法对策78-82

摘要:在我国,缓刑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在立法上,关于缓刑犯的实质条件及考察机关的规定,存在着制度缺陷;刑法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未予以适当的倾斜,也未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落实情况较差,机构和人员不到位,监督系统不健全,管理失控,现行的监督考察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和缓刑保证金制度;人民法院应把好判决关,同时加强对缓刑犯的日常考察和管理制度;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

浅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83-86

摘要:对侦查行为由法院统一进行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之所以未能建立这种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原因在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以及法院的地位缺乏权威等.出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贯彻决定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加强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刑事法治接轨的需要,我国也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如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等.

司法文明四辨87-91

摘要:司法文明为制度文明应有之意.我国实现司法文明过程中,应当注意司法的消极性、中立性,法院不能主动发现已决案件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司法审判沦为权力审判、新闻审判的附庸,当前特别要注意我国普遍存在着的以民意关注程度,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非正常现象,建议以法官之友的制度设定形式,将民意关注司法纳入正当法律程序.

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92-99

摘要:在西方国家的司法领域,司法的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并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撑.司法的精英化代表着司法的"职业理性",而司法的大众化则体现了"大众理性"在司法中的作用.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空间,是相反相成、相互补充的.建国以后,我国的司法走的是平民化、大众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又硬性推行一套别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这是对司法的运作原理和陪审制度的法理缺乏理性认知的结果.中国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是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在基本实现这一目标之后,则应该为司法的大众化设定一定的运作空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

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100-106

摘要:现代社会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识理性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过开放、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形成的卓越阶层.现代法官群体属于现代社会精英的一部分,它在构筑经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治,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造就人文主义模式的精英法官群体是我国法官职业建设的目标,未来应通过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保持法官规模精当适度,以及防止法官异化等途径,推进法官精英化目标的实现.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107-112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113-118

摘要: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