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区”原则曾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后京都气候谈判之后,“共区”原则逐步演变,“责任”逐渐趋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原有意义上的“共区”原则退化为道义上和政治上的原则,法律约束力几近丧失。我国应理性取舍“共区”原则,近期逐步淡化、弱化“共区”原则,并在适当时机予以放弃。进而重新界定国际气候道义,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能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国际气候治理的价值观和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后巴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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