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杨某某原是一家公司的正式职工,2008年办理病休后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某先后办理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共透支人民币17万多元,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请问,他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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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农村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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