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我国2016年9月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对碳排放权初始确认的现有观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认为应将自用类碳排放权归属于无形资产,将交易类碳排放权归属于金融资产,根据持有目的分别确认为“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科目和“碳排放权—生物资产”会计科目,并对其进行碳审查,为规范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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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绿色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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