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的多元创新性趋势并未减弱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打击力度,且在维护刑法对经济保驾护航作用时往往矫枉过正,忽视了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的制度本性,带来的负面效应便是进一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刑法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恶害,在规制民间融资时应保持应有的克制,尤其在犯罪圈的划定上不宜无限扩张。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在立法途径中贯彻法益侵害原则,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充分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利用社会危害性理论明确刑事罚与行政法的界限"等诸多措施,改变刑法过于干预民间融资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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