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法律评论杂志

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金陵法律评论杂志 省级期刊

Jin Ling Law Review

  • 32-1030/C 国内刊号
  • 1001-4608 国际刊号
  • 0.16 影响因子
  • 1个月内下单 审稿周期
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2001年创刊,目前已被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管的学术期刊。金陵法律评论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学术成果和经验的平台,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 2014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上海自贸区:区域法制现代化的新模式3-11

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新趋势挑战的重要举措,是以区域法制现代化推动法制变革的又一创举,将为中国建立区域经济法制监管新模式提供思路。上海自贸区在区域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中,应理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厘清投资自由化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处理好放松金融管制与加强风险防范间的关系。展望上海自贸区区域法制现代化,其管理体制、海关监管和优惠政策应为未来立法的重点内容,而风险防范和争端解决则是司法的重点内容。

上海自贸区热“负面清单”的冷思考12-26

摘要:目前,上海自贸区和中美BIT谈判堪称中国涉外投资中最重要的两件大事,两者都涉及了“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一经公布,不仅引发许多争论,也引起了与中美BIT“负面清单”混同的误解。本文将在上海自贸区外资管理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对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通过对比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中的“不符措施清单”、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与区外“混合清单”,对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制度的变革及其引发的思考——兼论引发行政争议的可能性及其解决27-35

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两项核心议题是“外资准入”与“国民待遇”。近年,随着国家问资本流动的日益频繁,一部分国家和区域经济组织已经率先在外资准入领域实施“负面清单”模式。在此潮流推动之下,我国亦于2013年建立“自贸试验区”,并且突破了现有外资立法的规定,在准入的实体监管上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在程序监管上实行“备案”制。然而,这些重大的变革亦会引发诸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外资准入法规的解释、准入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要想借助自贸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本文在借鉴国际投资条约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制度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同时,亦分析了可能产生的准入争议及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上海自贸区金融服务业开放下的中国金融安全研究36-47

摘要:金融改革是上海自贸区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贸区是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开放国内产业的广度和深度,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也将前所未有,自贸区所探索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将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和推广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助力。但是,金融开放和金融风险是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的积累将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产生难以预计的影响,甚至会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因而有必要在这一开放的背景下,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建立与自贸区的功能、目标以及具体实践相符合的安全审查机制。

重建国家:韦伯法政哲学研究笔记51-62

革命在这里转折:自由制宪与不断革命63-69

摘要:革命是一种有意识的、凝聚集体力量的变革行动,在革命后往往会出现一个制宪机会,革命者借此机会确立原则、重整秩序。比较法国革命、美国革命和中国辛亥革命革命后的制宪历程,可以看出各国革命者对制宪和宪法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革命后,革命者把握了制宪的机会,完成了革命向日常政治的转化,革命中倡导的自由原则也得到珍视。中法革命后,虽然也都很快制定并颁布了宪法,革命者的宪法观念和在制宪上的态度却有别于前者。国家陷入不断革命的困局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革命本身,或因此否定革命倡导的原则。没有借助制宪机遇确立制约平衡的宪政机制,也没有把革命力量转化成一种建设成力量,是出现不断革命困局的重要原因。

论刑法价值及其结构70-83

摘要:保障自由(包括行为自由与思想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而作为刑法根本价值的保障自由包含着保障其行为没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少数人的权利或自由”。维护秩序是必然性的刑法附属价值,且不可脱离权利或自由予以把握。保障自由和维护秩序都在刑法正义价值的统摄之下,但刑法的正义价值以保障自由为主,以维护秩序为辅作为自己的应有结构,而此价值结构符合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而符合科学发展理念。

行贿犯罪查处难之实践思考106-111

摘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双层股权结构之法律评析——兼论其在我国之适用性126-138

摘要:美国自20世纪20年代首开先例,关于双层股权结构之应用争议不断。成本理论长期作为公司治理问题的分析圭臬,针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效率体现,尤其是近年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纷纷以此结构上市募资之现象,却显解释力不足,应尝试跳出成本作为分析框架的樊篱,借鉴适应性效率所提供的思路以图突破。然基于当下八点理由之考量,我国暂时还不宜在上市公司中引入双层股权结构。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问题探讨139-147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通过外包引入和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促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的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在缺乏制度引导下出现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范畴不一、购买主体单一化等问题。因此,需要科学界定出政府可以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范畴,让更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竞争性购买,完善政府购买、监管和评价等制度体系。

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理论逻辑与制度设计151-160

摘要: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指导性案例选择标准与程序性审查机制之反思——以指导案例19号为分析对象161-168

摘要:指导案例19号存在“相关法条”罗列不当和雇员责任违背事后新法的嫌疑。为了案例指导制度维护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在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方面,不仅要考虑《规定》中所列条件,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合法性问题并将合法性作为首要标准;同时建立严格、审慎的遴选和撤销程序性审查机制,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应有功效。

刑事证据规则基础的比较研究169-180

摘要:刑事证据规则不仅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健康运行,还能确保当事人免受公权力的恣意侵害。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已是共识,但对规则基础的探讨存在理论上的不足。对证据规则基础的考察应重点关注法律文化、法庭结构和庭审模式三个方面。本文主要通过从宏观上分析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据规则基础,以比较法的视野审视刑事证据规则的基础问题。我国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不能单纯地照搬西方模式,在分析了支撑本国证据规则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方向。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181-18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着手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标志着裁判文书公开进入全面开放阶段。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受众越来越广,法官不能仅仅将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展示,也需要将整个审理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迫在眉睫。

博弈与平衡:涉诉信访案件导入司法程序的路径探索——兼评《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188-197

摘要:由于启动再审动机不纯、导入途径华而不实、再审制度设计缺陷和审理程序存在不足等原因,涉诉信访案件导入诉讼程序呈现出主要导入途径不符合法定启动条件、普遍多次导入再审消解司法公信、改判案件数量较少损害司法权威、导入案件数量较多浪费司法资源和再审法院级别较高加剧上行趋势等困境。通过限定再审次数、限制导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等举措可以完善再审审理程序,提升再审的质量。结合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提级办理和异地审理为基础,在改革前后建立不同的受理、审查、分流和审理制度。

新世纪以来俄罗斯的法院改革——以分析三个联邦规划为视角198-207

摘要:新世纪以来,为进一步实施司法改革,俄联邦政府相继颁布了2002—2006年、2007-2012年和2013-2020年“俄罗斯司法系统发展”三个联邦规划。在这些规划的指导下,俄罗斯投入了大量资金、颁布或修改了诸多法律、对法院系统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追求司法独立、提高司法质量、树立司法公信,为建立法治国家而切实努力着。但同时,俄罗斯依旧存在着诸如司法独立脆弱、司法腐败盛行、法治文化薄弱等问题。可见,法院改革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组织架构、物质层面的经费投入,还需要理念层面的内在支撑、行为层面的贯彻落实。法院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息息相关。

马克思与启蒙计划211-222

摘要:<正>马克思就像孔多塞那样是启蒙运动的一员,尽管他的出场晚于启蒙运动的典范表述,尤其是在黑格尔之后,而且面对着反启蒙运动的风气,我们发现一套经过修改的、可以说更加发达的启蒙信念和观念。首先,我将阐明一种非常简约的启蒙人道主义观念的若干核心特征。其次,我将指出,马克思依然属于启蒙人道主义,但在某些方面有所调整。再次,我将描述若干特征,它们是被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传统奉为圭臬的一些观念,并且详细说明其中两点,因为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两点不符合马克思那种对历史和情境敏感的启蒙人道主义,尽管这种看法未必契合马克思的本意。最后,我将

美国宪法学说史上有关修宪权界限问题的第一场学术论争223-234

摘要:<正>译者按:这里译出的两篇论文,即威廉·L.马伯里的《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The Limitations upon the Amending Power)与威廉·L.佛雷尔森的《论美国宪法的修改:答马伯里先生》(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 Reply to Mr.Marbury),可以说是美国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就修宪权限制问题展开的直接交锋,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马伯里是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一名律师,主张修宪权存在内在的限制,宪法的修改不能有违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佛雷尔森乃是当时美国助理司法部长,主张除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外,不存在对修宪权的其他限制。值得一提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