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学者试图否定公司财产权利结构的"股权一所有权"说,其以现代物权思维为分析工具,更新物权相关概念,在界定股权为按份共有的基础上,提出公司财产权利的三重结构说。该说看似严密,但经过层层拨笋,逐个反驳,可以发现这种结论无法证成。《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比"法人所有权"更准确、妥当,股东享有股权这一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权利结构应当是"股权一法人财产权"。这种解说符合《物权法》、《公司法》的规定,也与传统、常识相符,与宪政体制亦无冲突,是较三重结构说更佳的解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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