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法律评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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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杂志 省级期刊

Jin Ling Law Review

  • 32-1030/C 国内刊号
  • 1001-4608 国际刊号
  • 0.16 影响因子
  • 1个月内下单 审稿周期
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2001年创刊,目前已被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管的学术期刊。金陵法律评论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学术成果和经验的平台,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 2011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国传统立法文化中的道德精神3-9

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辛亥革命时期的宪政模式选择10-18

摘要:辛亥革命所创建的宪政模式,实现了从专制主义法律秩序向近代民主主义法律秩序的转变。许多从清廷统治下获得独立的省份都制定了具有地方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具有较高的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中华民国临时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文件,开创了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宪政秩序。

90年来的劳乃宣研究19-26

摘要:劳乃宣是清末民初有一定影响且经历复杂的人物。他在直隶省担任知县约二十年,并入幕多年,后入京为官,又担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署学部副大臣等职;民国建立后,劳氏以遗老自居,力主尊孔,敌视民国,主张复辟清室。迄今在90年间,研究劳乃宣的专著尚付阙如,论文约有20余篇,主要分总体研究和专题研究两类。专题研究主要围绕着劳氏的语言文字成就、法律思想、教育实践及其思想、古筹算学等方面展开。对劳乃宣研究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为今后深入研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学界对劳乃宣的研究上关注不够,不少薄弱环节有待于深入和完善。

继承与变革:《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制度论析27-31

摘要:《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国第一次对外来法制和固有法制进行整合的尝试,其亲属制度是在对传统法的继承和变革中实现的,这集中体现在其与传统服制的关系上。草案中亲属分类、亲属范围和亲等计算方式的选择都受到传统服制的影响。但作为一部新式法典,草案也做出了一些变革,现代亲属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确立,如重视血缘、不论尊卑、相互主义等,奠定了近现代亲属法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与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32-44

摘要:《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建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律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之上。既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又带有理性主义思想的印痕。拿破仑领导制定并强力推行的《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英国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形成之考究45-53

摘要:同处欧洲这一地理板块、共享同一文明、操有共同根源的语言、宗教和文化价值颇为接近、诉讼起源相同的英国和欧洲大陆各国从13世纪开始在刑事诉讼模式上分道扬镳。在欧洲大陆各国纷纷建立纠问式诉讼之时,英国却在保留弹劾式诉讼传统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英国是如何排除影响、独树一帜的呢?笔者从历史进程角度,追溯了英国刑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形成之路。英国以古老的弹劾式诉讼为起点,在借鉴宣誓调查法的基础上创建了陪审团制度,成功阻却了诉讼的纠问化;与此相适应,旨在加强辩方力量的辩护制度和旨在防止陪审团先入为主的证据规则应然而生。至此,英国近现代的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最终成型。通过梳理这一历史过程,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英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诞生是司法实践自发演进的结果,是司法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历史自然沉淀的结晶。所以英国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过程可谓是一条以尊重传统和倚赖经验不断解决现实问题的保守之路。

西方分析法学的法与价值无涉观念剖析——从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到分析法学的“法律”与“道德”无涉54-63

摘要: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古典自由主义再审视——兼与周保松教授商榷64-68

摘要:<正>近读周保松教授"什么是自由主义"一文,不免产生了颇多感想与疑惑。通过该文的解释,自由主义(或如作者所称"左翼自由主义")看起来已经解决了其一直以来面临的几乎所有难题,如"贫富不均和社会不公"、"文化相对主义和价值虚无主义泛滥"以及归根结底作者全文也力图弥补的"自由主义的德性缺陷"等难题。笔者无意于否定自由主义在西方国家建立民主政治、共和宪政及尊重个体自由方面所作出的贡献,但该文对自由主义的综合判断读来令对自由主义有兴趣的学者们总有不满足之感:是不是该文

作为实践理性原则的自然法——格里塞-菲尼斯学派对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新发展69-80

摘要:格里塞-菲尼斯学派试图在现代语境下激活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该学派把自然法视为一组"实践理性原则"。通过对阿奎那实践理性首要原则"要行善、追求善并避免恶"的重新解读,该学派提出了自然法的前道德层面和道德层面,衔接这两个层面的是道德的首要原则和实践合理化的基本要求。当然,该学派的生命力还需在现代社会的鲜活实践中获得检验。

动物权利论的双重逻辑指谬——三论汤姆·雷根之理论的缺陷81-87

摘要: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存在着运用双重逻辑的理论缺陷。雷根除了在立论的核心内容中运用了"理性人标准"和"固有价值假设"的双重逻辑以外,他在论证其理论的进化论依据、反驳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分生命价值和固有价值、分析"救生艇案例"以及批判人类食用动物的行为以及相关产业时都存在着运用双重逻辑的缺陷。因此,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并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理论构建——以“五大区分”推进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实现88-97

摘要:依法执政的提出使得"执政"作为一个全新概念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与此相应,与执政相关的同类概念还有执政权、执政党、执政者。那么,领导与执政、领导党与执政党、领导权与执政权、执政党与执政者以及党内、党外不同领域的区分等。这五对概念是研究依法执政的关键性概念,也是促进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关键性因素。领导与执政属于两种行为的区分,领导党与执政党属于两种身份的区分,领导权与执政权表现为两种权力的区分,执政者与执政党表现为两种角色的区分,党内与党外表现为两个活动领域的区分。当然,这一区分也是在相互有机统一基础之上的区分,其相互之间存在着既区分又融合的关系。

宪法自身运作程序初探98-110

摘要:宪法自身运作程序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宪法自身运作的程序要求,也是实现宪政秩序的保障。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自身运作程序均较为完备,各有特色。我国现行宪法几乎无此规定,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的宪法自身程序,重构我国的宪法自身运作程序。

妇女适足住房权:国际规约与中国实践111-124

摘要:妇女是劣势"社会群体",生活在不利的环境中,应当是适足住房权重点关注的群体,将妇女纳入住房权的最明显也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措施蕴含在确立该项权利的措辞之中。但在全球范围,妇女的继承、土地和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存在社会性别偏见的法律和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参与住房程序程度不够的问题使得妇女适足住房权得不到保障。在国内有隐蔽于多重制度和结构中的对妇女适足住房权的歧视,这种歧视性的现实使得妇女的空间诉求遭到挤压,本文的目的正是在于揭示这种现象,以推动政策和法律的改善。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美国、欧盟比较研究与借鉴125-133

摘要: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美国已从本身违法原则发展到合理原则,欧盟则采用禁止加豁免的模式。我国应以借鉴欧盟模式为宜,尽快颁布《纵向垄断协议指南》,从而弥补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的不足。

论习惯国际法规则在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的适用——兼评2002—2011年美国Kiobel案134-141

摘要:在美国《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习惯国际法是原告起诉的重要实体法依据。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测试标准,即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必须是"具体的、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这一标准与传统习惯国际法的两大构成要素——"实践"和"法律确信"既有所区别又相互关联。《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美国联邦法院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识别与适用极大推动了美国国内对习惯国际法的争鸣和研究。

德国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42-148

摘要: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简化程序、促进诉讼、加快审判一直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在此过程中,德国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也逐渐形成、完善并呈现出鲜明特色。深入、系统地研究该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特征及其形成原因与理论思想,对于构建我国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而言,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透明化要求149-154

摘要: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具个性的重要特点,但保密性并非是不可突破的原则,在特定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也面临透明化的要求,而公共利益则是仲裁程序透明化要求的最重要的节点与最根本的动力。保密性与透明化是一对矛盾,但凡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时,应坚定地以公共利益对二者进行权衡。实现透明化要求的合适途径是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第三方参与机制相对能够保证公共利益避免因"保密"而可能受到的伤害。

第二届海峡两岸医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155-160

摘要:<正>前言第二届海峡两岸医事法学术研讨会于2011年5月17—18日在台北召开,本次会议由台湾东吴法学院主办、台湾医事法学会承办,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省法官协会等单位共同协办。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力教授等大陆学者及台湾法界、医药界专家学者30余人共同与会。此外,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以及台湾医药产业界的代表旁听了会议并参与了部分议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