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强制责任保险是严格责任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不仅有助于赔偿功能的强化,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了行为遏制作用。实施过程中,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一般由船东保赔协会承保,保赔协会的互保性质使其更适合安全和环境管理,但亦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再保险能力的限制。随着替代保险市场的出现,该缺陷将逐渐得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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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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