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赃物、违禁品的夺取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直接与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有关。相对于本权说和各种中间说,占有说具有合理性。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所有权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财产保护的要求,而且,所有权说在具体问题的处理结论上不能保持理论的一贯性,故应予摒弃。我们应坚持占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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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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