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法律评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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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杂志 省级期刊

Jin Ling Law Review

  • 32-1030/C 国内刊号
  • 1001-4608 国际刊号
  • 0.16 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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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2001年创刊,目前已被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管的学术期刊。金陵法律评论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学术成果和经验的平台,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研究报告、文献综述、简报、专题研究

金陵法律评论 2008年第01期杂志 文档列表

稿约-

共同危险行为之构成与界限3-10

有关侵权责任主体若干特殊规定之探讨11-22

期待可能性理论:学说、本体及其展开23-31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也称期待性的不存在,源于"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谚,并具有丰富的学说历史及深刻的判例经验,在大陆法系刑法犯罪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期待可能性理论与规范责任论是一种表里关系,其实质是规范责任的外化。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趣旨在于建立行为与刑罚之间直接、理性的联系,因此,需要考察其学说史,厘清其理论渊源、明确其法律归属、界定其机能定位、明晰其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之上,反思与完善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相关内容,以实现法律正义,推进和谐法治进程。

刍议期待可能性的讨论背景32-35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立法者对特定的行为人作出一种特定的期待,期望其在特定的处境下能够实施一种特定的合法行为,而放弃选择实施不法行为。这种立法意境是通过生动的画面表现出来的以期达到"内情"与"外物"相统一并且具有生动的语言感染力的境界。要创造期待可能性的意境就必须处理好犯罪与犯罪论这一对意、象之间的辨证关系。这一关系,从内容上说,表现在物与志、景与情、事与理、人与意的辨证关系;从形式上说,表现在藏与露、虚与实、跳与联的辨证关系。只有从内容、形式上处理好意象之间的辨证关系才能创造出法律适用的理性主义思想意义与法律适用的安全主义艺术形象高度合一的艺术境界。

期待可能性与犯罪动机36-40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界所热衷的一个话题——起因在于对域外刑法理论的研习借鉴。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未加恰当调适便植入中国刑法理论而致长时期"水土不服"的问题。考察期待可能性之机理实质,实为我国刑法通说理论中犯罪动机中一种反向类型。以犯罪动机的原理及功能,可以较为简捷清晰地解说期待可能性问题,且对司法运用亦具高度之可行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地位及判断标准——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为前提41-46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只有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必要的重新构建的前提下,才能最终融入我国的理论并被实践所具体应用。本文通过运用我国现有犯罪构成结构对起源案例的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结构无法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结论。同时认为,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应当区分立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构成。在立法层面下的犯罪成立体系中,期待可能性应作为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而存在,在司法层面上,该内容除具有立法层面的内涵之外,同时应具有阻却、减轻超法规事由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在不同的结构体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即在立法的层面上应采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的双标准说;而在司法的层面上应采同等能力标准说与行为人标准说为宜。

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47-53

摘要: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乃至积极借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在详细介绍和评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体系地位以及是否需要对期待可能性之适用加以限制的观点后,文章认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恰当位置,而在犯罪论体系之外讨论期待可能性也不妥当。真正引入这一价值蕴含丰富的理论,有赖于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加以阶层式改造。

德日期待可能性理论比较研究——以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为视角54-63

摘要:本文对德日两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两者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即在理论功能方面存在抽象理论的诠释功能与具体事由的判断功能的差异,在体系定位方面存在积极的责任要素与消极的责任要素的差异,在与实定法的关系方面存在维护实定法与突破实定法的差异。其中焦点争议问题为将期待不可能作为一般性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问题,德国刑法基于三权分立原则、标准明确性、法秩序维护的考虑否定将期待不可能作为一般性的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而日本刑法以判例实践对这些理由进行了回应。综合两国情况,笔者认为将期待可能性引入中国,应当将其作为一种超法规的出罪事由,当然应当以穷尽刑法规定、类型化具体事由、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对其适用进行必要限制。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期待可能性64-70

摘要:期待可能性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是规范责任论的产物。在本源上,期待可能性是在经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的评价,并且具备主观的过错之后,对行为人进行"无期待可能"评价并免责的,是保护个体自由免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本质上,期待可能性是超规范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期待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冲突的结论,在本质上,二者都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应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为期待可能性和罪刑法定原则寻找最适合的理论契合点。

期待可能性的实践批评71-75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滥觞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古老名言,但是其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实际上是思辨的产物,它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并没有获得肯定的答案。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蕴含着仁和宽容精神品质,它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承认了人性中普遍存在脆弱的一面,并认为法律如果不能对人性脆弱的成分表现出应有的尊重,便会丧失人类应有的怜悯之心。因此在今天的中国研究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对于丰富中国刑法学的内容,提高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品位,并且能够与世界、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刑法文化进行对话,是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我们还是认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只能作为价值观念在刑事司法的领域加以引导和推广,并且要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因而没有必要进入到刑事立法的层面。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中国式图景——价值解读与路径选择76-83

摘要: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既有理论必要,也有现实意义。但在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之中,并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合适位置,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模式植入其中,否则会引发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混乱。目前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维持现行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将期待可能性融入刑法中的概括性情节和酌定情节之中,发挥其在定罪量刑情节适用中的判断和解释作用。这不失为比较现实和简便的一种引入路径。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意义84-88

摘要:从理论地位而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并不影响法秩序对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将其纳入有责性这一层次中进行探讨比较恰当。将期待可能性作为消极的责任阻却事由更为合理。期待可能性理论关注人性,体现人道主义,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不能照搬期待可能性理论,而应当从目的和功能性角度予以借鉴。应当借鉴期待可能性超法规的阻却责任功能,抑制犯罪和刑罚扩大化,在中国刑法解释论中为个案提供出罪理由,彰显刑法人性的价值。

应当如何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89-98

摘要: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或者转化为导致罪过的不成立,或者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而影响罪过。为了突出地强调该理论,可在刑法典第16条的第一款规定:"如果行为时无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减弱,则行为人不存在罪过,或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弱。"现有的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规定作为本条的第二款,成为第一款的注意性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作用既可以是免罪,也能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其适用范围限于过失犯罪,也适用于故意犯罪情形;既可是法定事由,也可是超法规事由。期待可能性的消极构成包括事实要件和价值要件,前者由客观要素和心理要素构成,具体包括行为客观情状的非常性和行为动机形成的受涉性,后者是指行为在刑法上的可宽宥性。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应该采用"以行为人标准为依据,以平均人标准为参考"的主客观统一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不可期待性99-104

摘要:在社会制度相对完善的今天,具有补偿性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没有太大的适用必要性;在危险社会中,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社会成本太高。在价值取向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违背了避重就轻的刑法立场。在规范学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无视意志自由理论,与处罚胁从犯的刑法立场相矛盾。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要实现的合理目标,可以通过扩张心理责任论的内容、合理解释犯罪构成等途径实现。

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研究105-111

摘要:期待可能性意义需要通过司法实现。作为"超规范事由"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不可避免地与司法所应坚守的形式理性发生冲突。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应更多关注和破解其司法适用的难题。在坚守形式理性的同时也应正视形式理性的局限性,而反映实质理性的期待可能性司法适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形式理性不足。

期待可能性在台湾刑法的运用112-118

摘要:无期待可能性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为可能性"的法理,承认"无期待可能性"属于一种超法律的阻却罪责事由。德国学界长久以来的争执,也就是"无期待可能性"能否当作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台湾实务对于无期待可能性所采的态度几乎与德国实务相同,虽然不是完全的拒绝,但在判决里看不到明确的承认。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创用当时,是运用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以之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后来某些德国刑法学者试图扩大适用范围,但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德国实务的态度更是谨慎与保守。本文所举的台湾原住民的例子,虽是故意的作为犯。但是如果处境真的是非常艰难,应该可以例外的依照无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排除或减轻罪责。总之,台湾实务还可以再大胆的采用无期待可能性的观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的根据。

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二元视角119-129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之际的特定情况下,是否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而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现行通说的缺漏,呼唤理论日趋成熟。尽管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提起期待可能性理论,但这并不能否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囊括该理论的内涵。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价值与风险并存。通过比较,权衡利弊,笔者认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解释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但必须要界定清楚该理论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价值大于风险,且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符合国际潮流和国内现实,并能够彰显刑法的谦抑性,有效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