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起诉程序中控、辩、裁三方构造的缺失,不起诉审查决定过程是非对抗、非诉讼化的。为制约检察机关控诉权力、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有必要引入听证制度。同时,在死刑核准、执行、再审申诉等严重缺乏对抗、权力制约不力的程序中宜植入听证环节。目前,应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现有各听证程序的共性,借鉴回避、陪审的制度设计,作一体化的制度安排,构建具有普适性的、统一的刑事司法听证程序。匡正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法修改既是司法改革成果的体现,也是进一步改革的指南。建构听证程序是为了取消它,这是一种渐进式改革的策略,是现有司法改革框架下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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