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在2004年12月将民法中的古文言体全面修改成现代文体(所谓民法的现代语化)的同时,亦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修改内容是修改担保的规定,将担保合同改为要式合同(446条第2款),同时,以《贷款等最高额担保合同》为题,将现在完全由解释来规定的最高额保证,在担保规定的最后以附加号码的形式追加做出了新的规定(465条之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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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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