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公司法以股东至上为基本原则,并以此为轴心进行系列制度安排。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使股票与债券等原生金融工具蕴涵的收益与风险要素得以重新打包组合,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但是附着原生金融工具上的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却未能完全对应地转移,使得股权与债权的界线逐渐模糊,形成公司法对除股东以外的其他类型投资者保护的缺口。公司法应该对这些新型的交易关系进行确认,对股东至上原则进行修正,调整保护对象和范围,容纳更多的与公司发展攸关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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