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5 21:26:49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1)

三、审判、执行部门应按照不同类别的委托案件提供检材资料,检材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合法,审判、执行部门对提供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一)书面委托书应附带或注明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特别授权)、各方当事人及其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各类别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如下:

1、法医学类对外委托案件(例如: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产品质量、法医、司法精神病等)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提交的检材:病历(相关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影像学片、检验化验单及其他与鉴定有关资料的质证笔录;

②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③既往鉴定的鉴定报告;

④送鉴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各方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笔录;

⑤医疗纠纷案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⑥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⑦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需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2、对外委托文件检验鉴定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检材必须提供原件。

②笔迹鉴定对照样本提取资料及相关质证笔录:

A、笔迹及印文同一鉴定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供各方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样本材料原件,数量一般不低于3_5份;

B、书写时间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取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对照材料原件,须质证;

C、文件鉴定中物证笔迹提取和保存的方法:在建筑物等物体上书写的笔迹,应从全貌到局部细节加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粘有自己的胶带可贴在能鲜明衬托出字迹的纸张上;粘有字迹的复写纸可用透明塑料薄膜或玻璃纸封装固定。

D、文件检验样本按形成时间分为:

ⅰ同期样本,例如:成年人笔迹时差在一、二年内;打印文件时差在二、三个月内;盖印时差在一个月以内。

ⅱ历史样本,例如:即文件物证形成之前若干年的受审查客体的样本,主要对伪装笔迹鉴定有一定意义。

ⅲ案后样本,收集和使用时应注意其可靠性。

③指纹类鉴定,须提取被鉴定人双手十指指纹,提取的指纹纹线清晰完整不变形,标注清楚,提取时注意捺印手指末端三面纹线;

④声像资料类,须法庭录取对照样本。

3、对外委托鉴定(法医类、文鉴类除外)、审计、评估等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相关卷宗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各类异议书、各类既往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等);

②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鉴定类

ⅰ声像资料鉴定:所有权证明资料、检材、样本、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ⅱ知识产权鉴定:所有权证明资料、专利审批和发明证明资料、商标审批资料、植物新品种行业审批资料、企业内部管理资料(如保密措施、工作岗位范围等)、国内外发展动态状况和刊物资料、知识产权价值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ⅲ建筑工程类鉴定: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证明资料,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证明资料,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技术复核、隐蔽验收、自检记录、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明资料等),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标底预算、工程结算资料等,工程质量和事故发生诱因证明资料,城市坐标系统,规划审批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ⅳ特种设备和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质量的鉴定:所有权证明

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资料、技术管理部门检验检测资料(包括年度检验检测资料)、事故发生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计类(会计类):财务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类: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如:土地证、房产证),被评估资产他项权利限制情况及证明资料(如抵押或质押资料),被评估资产的明细资料,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包括使用强度、维修保养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料(包括是否持续经营、经营财务状况等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范围,或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资料,被评估资产的原始价值或价格资料(如原始购买发票等),当事人所提供的其他鉴定凭证或说明证明资料;

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④既往鉴定、审计、评估报告文书;

⑤对外委托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

4、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委托书。第二次委托在委托书中应对拍卖底价予以明确,同时对拍卖标的物成交后的相关税、费负担问题予以标明;

②执行依据的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移送部门的印章;

③做出拍卖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副本;

④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或者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拍卖底价的书面材料;

⑤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副本或加盖移送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⑥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的特别说明;

⑦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说明,清场移交的具体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

⑧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5、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应提交的如下检材资料:

①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②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破产案件的类别(一般性破产、政策性破产);

③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

④破产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

⑤移送破产案件所要注明的其它情况;

四、对外委托立案审查工作由司法技术室设专人负责,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立案审批表;

2、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加盖印章;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2)

笔迹鉴定是通过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鉴定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关键。提供可靠、充分的样本笔迹就能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相反,就难以做出鉴定意见,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在现实办案中,笔迹样本的数量与质量往往对鉴定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收集分析笔迹样本,综合运用笔迹样本的各种信息,为确保鉴定质量为检察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证据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们委托笔迹鉴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收集样本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取样本的主体缺乏专业知识

在不同的诉讼中,样本作为证据资料,由不同的主体依据证据规则收取和提交。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里的大多数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不是物证技术,而是侦查或者法律,也有的是从其他部门调入技术部门,物证技术专业水平较低,素质不高。这就决定了他们难以按科学鉴定的要求收取提交样本。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收取提交样本材料,但是由于律师、当事人等也较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收取的样本也较难满足科学鉴定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官也缺乏物证技术知识,因而对样本的审查也往往不严,使样本提交后不能满足鉴定的需要。

除当事人主动提供比对材料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是收集和选取样本材料的第一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书过程是否顺利,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由于办案人员对文书鉴定知识认识有限,缺乏对样本收取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导致送检的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此外,在送检的过程中,送检人员对文书物证保管不力,经常会对检材进行勾画、重描或折叠,这些都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收取的样本特征反映不充分

样本特征是客体特性的真实反映,是鉴定的科学依据。就笔迹鉴定而言,影响笔迹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如生理、心理、文书格式、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纸张、字体、字形书写时间等。客体反映条件不同,特征反映会出现差别。如果样本仅反映了其中部分特征,会影响鉴定人的判断,如笔迹鉴定中,检材为某人快速书写的字迹,而收取的样本均为此人慢速书写的字迹,这时,在连笔特征、笔画简化、运笔方式、笔压等方面检材与样本都会存在差异。如将此样本作为比对样本,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肯定会受到他人质疑。因此,样本笔迹必须能够反映受审查客体的真实特征,包括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甚至是各个阶段的特征和特征的变化规律等。

(三)样本并非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

即指样本出现混同,样本不是或者不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在笔迹鉴定实践中,表现为样本字迹材料并非都是嫌疑人书写。由案件当事人提供样本时,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人的字迹当作自己的字迹提交给司法办案人员。收取样本时,办案人员不注意分辨或者没有问清当事人,将多人书写的笔迹误认为是嫌疑书写人的笔迹。样本并非都是受审查客体的反映体不仅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带来困难,而且易发生鉴定结论的错误。如样本均为另一客体的反映体,鉴定人经过比较检验很容易就得出否定同一的结论,而样本出现混同,会使鉴定人在比较检验过程中迷失方向,有些特征点符合,有些特征点存在差异,导致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两种结果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样本缺乏真实可靠性,是科学鉴定的大忌。

(四)样本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

样本收取要求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为了能充分、全面了解受审查客体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无论书写动作习惯还是印文印面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改变,书写动作习惯的改变表现为字迹的改变,印章印面的改变表现为印文特征的变化。鉴定时通过对时间上连续样本的研究以发现客体自身的变化规律是要求样本时间具有连续性的根本目的。这在笔迹鉴定或其他习惯类客体鉴定中显得尤为重要。

(五)偏重实验样本,忽视自由样本

文书鉴定中实验样本较自由样本更容易收取,只需要求案件当事人书写字迹或交出印章即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办案人员都偏重收取实验样本而忽视自由样本。当然,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不愿意提交自由样本,而对另一方提供的自由样本又加以否定,从而使自由样本的收取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收取实验样本就成为唯一可行的办法。

另外,也有办案人员很难找到自由样本,怕收取到错误的自由样本,或者只为了图省事,大量使用实验样本。从根本上说,这还是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自由样本和实验样本在鉴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实验样本虽为当事人所写,但是容易伪装或变化,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故意地控制调节书写动作或摹仿他人字迹,从而使笔迹特征发生改变。

二、笔迹样本的收取原则

针对笔迹样本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收取笔迹样本必须遵守如下的基本原则:

刑事案件样本的提取扣押必须由办案人员亲自执行。办案人员不得在法案地或某一范围内广泛收取群众的笔迹资料做样本使用,只能收集重点嫌疑人或相关人士的笔迹资料;秘密收取的必须转换成公开收取;公开收取的必须严格按照提取扣押笔迹检材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收集特定人士的笔迹资料作为样本,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报批;必须由受审查人辨认后加以确认;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真实。民事案件中收集笔迹样本必须征得受审查人同意,所收集的笔迹样本资料必须经过受审查人和对方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确认。

三、笔迹样本的收集方法

样本收集的方法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公开的、秘密的,等等,并且针对不同种类的样本,其具体收集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的途径和方法很多,有单位或组织提供的,有涉案双方当事人主动交出的自己或对方的笔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收集、提取时要一一标记清楚,但不能破坏其原始状态。

(一)秘密收取笔迹样本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案后样本、自由样本的收集。秘密提取,即在向嫌疑人保密的状态下,通过嫌疑人所在单位,组织,从他们保管的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中提取笔迹样本。如人事档案、文件档案、财务档案、考试试卷、计划总结、心得笔记、年度考核表等。

(二)公开收取笔迹样本

这是收集笔迹试验样本的常用方法。总体而言,收集笔迹试验样本可以采用一下几种方式进行:(1)默写。针对民事案件中的一些条据类或者字数少的检材,若受审查人已经知道检材的内容的,可以责成受审查人默写检材相关内容。(2)听写。事先编辑一段文字,把检材中的特征字编入其中,收集时由办案人员当面口述受审查人书写。(3)抄写。事先寻找并确定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印刷品,或者编辑一份包含较多检材特征字的材料并打印成印刷品,收集时责成受审查人照抄全部内容。

公开收取笔迹样本应该注以下事项:搜集之前应当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必须由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或民事案件的庭审法官亲自监督收取;监督人应营造一个轻松平常的书写环境,使受审查人保持平和心态;案后样本应该以常速或快速书写;案后样本的内容不得与检材样本的内容完全重复;不得复制带有反动性、民族或种族歧视、侮辱或诽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文字材料作为试验样本;单一形式且相同内容的实验样本书写不得少于三遍,每种形式书写不得少于两遍。

值得引起注意得是,笔迹样本的提取工作并非都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应根据检材笔迹物证形成的具体情况及案前、案后样本的分析比较,有针对性地隔时(上、下午)、隔天(一天或几天)、多次(三、五次即可)分别提取。对于精神紧张的应耐心做思想工作,让其相信笔迹检验的科学性,力求使其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再现真实的书写习惯特征。总之,收取笔迹样本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文检技术人员要认真核实笔迹样本的来源及提取方法,对于来源不明或非法提取的样本,有权拒绝使用。提取笔迹样本,首先要吃透检材,做到主要特征字迹心中有数,有备而取。其次坚持全方位、多渠道,条件优先,宁多勿少,切忌粗枝大叶,张冠李戴。坚持以发案时期、案前及历史样本秘密提取为主,案后正常样本为辅,听写样本为必要补充,实验样本为最后验证的指导思想,深入、细致、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笔迹鉴定做出准确结论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3)

一、当代大漆艺术的发展

有木之汁,谓之漆也。大漆又名天然漆、生漆、土漆、国漆,具有防腐蚀、耐强酸、耐强碱、防潮绝缘、耐高温、耐土抗性等特点,世界公认的“涂料之王”,被广泛运用于日常生活。我国使用漆的历史非常久远,在《韩非子•十过》中记载“尧禅天下,虞舜受之,作为食器,斩山木而财子,削锯修其迹,流漆墨其上,输之于宫以为食器……舜禅天下而传之于禹,禹作为祭器,墨染其外,而硃画书其内,缦帛为茵,将席颇缘,触酌有采,而樽俎有饰”,又如在《庄子•人世间》中记载“桂可食,故伐之,漆可用,故割之”,这些都说明在我国漆的使用历史十分久远。车尔尼雪夫斯基提出“艺术源于生活”。任何一门艺术都不是孤立的,与社会生活、政治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生活中漆的使用,以漆为主体材料的艺术形式———漆艺也随之出现。漆艺包含了漆器、漆画、漆塑等一切涉及漆的,无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实用品或欣赏品。当代艺术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大众化、新奇化、生活化等趋势。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大漆艺术飞速发展,尤其是在漆画领域颇有建树。各大艺术院校先后开设漆艺专业,逐渐形成了学院派及各代表性地区(如北京、湖北、福建、四川等)工艺师为主的庞大漆艺队伍。我国当代漆艺在继承传统技法和材料的基础上,大胆运用独特的造型、丰富的色彩、新颖的材料及各种其他的艺术表现手法。我国当代大漆艺术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与过去的传统有着较大的区别,特别是观念上的更新,使作品更具有纯艺术的趋势。

二、大漆中的“迹象”

在当代,大漆艺术的理论研究多侧重于技法和工艺,假如将大漆艺术纳入视觉艺术的大视域来探究,最为适切的理论莫过于迹象论。迹象论将“迹”与“象”作为视觉艺术中的两个基本元素,《绘画迹象论》的作者钟孺乾提出:“落笔成迹,因迹生象,通过迹象而有所表达,这不是绘画活动的一个简单事实吗?”,由此便总结出一个公式“迹+象+X=画”。简单来看,“迹”指痕迹、踪迹,“象”即是形象。“迹”与“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象为迹生,迹因象现。在任何一幅作品里,一个完整的“象”必定有相应的“迹”来充实,任何创作中的“迹”也必定产生相应的“象”,二者是统一的,谁也离不开谁。做漆的过程就是作迹造象的过程,而漆艺创作过程中的“迹象”因素是特别明显的,因其材料和制作方法的独特性,漆艺所呈现出来的“迹”与“象”都是与众不同、独一无二的。做漆的过程就是不断地运用大漆材料来作“迹”造“象”,通过人的主观意识运用各种技法来作迹,再与漆本身客观的漆性结合,这样“人为+天成”乃是漆艺的一大特色了。站在一张漆画面前,观赏者们很容易不自觉地向前靠近观赏其中的某个细节,甚至会情不自禁地用手摸一下或是发出感叹“这是怎么做出来的啊”,因为漆艺的肌理效果实在是令人惊讶。漆艺中的肌理和质感是构成漆艺作品可视形象的重要审美基础和必要因素。肌理、质感与手绘之痕,都属于“迹”的概念,上文所引《韩非子》中所说的“削锯修其迹”就是例子,说明在上古时代就有了“迹”(器物的质地与纹理)和“修迹”(对“迹”的制作与修饰)的说法。提到漆之“迹”,先要从材料说起。绘画是用颜料进行创作的,而工艺美术是用工艺材料去创造的,每种材料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效能,因此才各具特色。例如陶瓷、马赛克、玻璃、珐琅等艺术品,都是通过它们的材料、成型来体现各自的特色。我国大漆艺术发展到今天,虽然它究竟是属于绘画类还是工艺类至今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不管制器还是作画,都得以大漆为主要材料,加上各种其他的辅料来进行制作,而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还是以工艺性为主。工艺性也是漆艺最为高贵的艺术品质,漆器从胎体制作到一遍遍髹涂、描绘、镶嵌等技法的运用再到最后的打磨等,都是通过人工经验积累创造的。既然漆艺的工艺性这么强,那么在制作过程中人的因素和材料的因素都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两个因素又都是产生漆之“迹”的直接因素。1.人的因素这里主要指漆艺制作者的个人工艺水平和制作方法,鉴于漆艺的工艺特点,漆艺工作者就要善于用手。手是人最为灵活的肢体部分,而且与精神相通,是大自然创造出的最为完美的工具,它既能创造物体又能感知物体。双手在用漆作“迹”的同时,人的心灵也是和漆器互通、交流的,因此不同的人、不同的工艺水平会直接影响漆中“迹”的变化。例如:图1中的剔犀作品,这种工艺对于漆工的个人水平要求颇高,一般情况下都是两种漆(以红黑为主)在胎骨上刷若干遍,积成一定的厚度后再换另一色重复之,如此反复多次,最后再用刻刀以45度角雕刻出丰硕圆润的云纹(剔犀图案主要以回纹、云钩、剑环、卷草等图案为主,不雕山水、人物、花鸟等具象物体)。可以看到这件云纹剔犀盒中的雕刻之“迹”简练流畅而又大方,在质感上有一种特殊的魅力。图2中大漆手镯(创作者:陈政)采用变涂的技法,在运用这种技法时,不用考虑太多的技术性问题,只要按部就班,随意作“迹”即可,即一遍一遍地将各种色漆反复涂刷在木胎珠子上最后打磨推光。同时,还可以运用其他的辅料(如麻绳、烟丝、塑料等)来人为制造肌理以增加漆“迹”的多样性和趣味性。

三、感悟大漆之“美”

《绘画迹象论》提到一个重要的因素“X”,解释为“观念、境界、情感、美,以及一切你想(或别人以为你想)表达的内涵”。笔者认为决定“X”的因素有两个,一是社会时代的约束;二是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首先,随着社会时展的巨大变化,漆在人们的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意境也发生了变化。随着大量廉价替代品的出现,人们已经不再大量使用漆器,这就是社会时代对于漆的发展的约束,从而就要求漆艺工作者们重新定位大漆在当今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其次,现代艺术发展如雨后春笋,各种新的观念、想法、主张不断被提出,而且被越来越多的漆艺家运用到大漆的创作里。大漆的发展越来越艺术化,它不再是古时候人们吃饭用的漆碗,不再是装饰用的花瓶,而是逐渐成为小众文化,也是奢侈品的代名词。这样的变化都与“X”的变化息息相关,因此要重新正确认识大漆带给我们的“美”和价值。意境是指艺术创造中所达到的一种能令人感受领悟、玩味无穷却又难以明确言传、具体把握的艺术境界,它是形神情理的统一,虚实有无的协调,既生于意外,又蕴于象内。中国哲学思想强调“天人合一”的境界,明代朱承爵在论诗时曾说:“作诗之妙,全在意境融彻,出声音之外,乃得真味。”强调意与境的统一,王国维也认为“境界”应该包括情感与景物两方面,也就是说意与境的关系也就是心与物的关系。做漆可以看作是一种修身养性、一种对生活的感悟或是个人的修炼。在调漆作画的“迹象”活动中,其实是一个享受“漆迹漆象”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创造意境的过程。整个活动中,人都是处于一个自由的状态,只有将自己完全沉浸在大漆的世界里,用心去感悟它,与之“对话”,才能明白漆艺真正带给我们的价值。

四、结语

如今,大漆不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艺术媒介,其独特的材料特性、色彩构成、图示语言及表现手法,在体现出大漆艺术语言的丰富性与多元性的同时,也蕴含着特有的哲学思想、文化精神和艺术理论。在享受大漆艺术带给我们愉悦的同时,运用绘画迹象论中的观点探究大漆艺术、感受大漆艺术的种种实践,亦给我们带来了独特的思维方法和思考角度,有了对大漆的另一种理解和认识。

参考文献:

[1]钟孺乾.绘画迹象论[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

[2]钟孺乾.迹象论和高校美术教育[J].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07(1):16-21.

[3]黄成.髹饰录图说[M].扬明,注.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7.

[4]潘天波.现代漆艺美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5]祝重华.漆的艺术[M].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2008.

[6]王国维.王国维文学美学论著集[M].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1987.

[7]韩非.韩非子[M].高华平,王齐洲,张三夕,译.北京:中华书局,2010.

[8]李明谦,胡秀妹.论中国大漆材料的美学特征[J].包装工程,2015(16):37-40.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4)

检察机关的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检察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又是这些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与其它档案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一)一案一号是检察机关诉讼档案最基本的保管单位。一案一号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材料,转化为诉讼档案后所编成的一个档案号。诉讼档案的档案号一般由“年度——类别——案卷号”组成,而每一个诉讼案卷又是由若干册不同性质的案卷组成。

(二)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形成受相应诉讼程序制约。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必须按照相应的《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文书材料必须受相应的诉讼程序的制约。诉讼档案卷组卷的方法单一,形式固定,不象其它文书档案以件为单位,讼档案卷内的诉讼文书材料严格按照程序和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诉讼档案中的文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有很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只对该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诉讼档案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而且不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四)检察机关诉讼档案材料中具有手抄孤本。诉讼档案具有诉讼活动的原始记录,如阅卷笔录、询问笔录、审讯笔录、庭审笔录等具有手抄孤本。 

(五)诉讼档案利用率高,有一定的社会需求量。检察机关诉讼档案的利用率高。其中利用诉讼档案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本院内部各项工作需要利用诉讼档案;二是外单位工作需要,其中以公安机关、法院、纪检监察及上级检察机关为主;三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档案意识逐渐加强,检察机关的诉讼档案也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检察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有待我们改进。 

(一)档案意识不强,档案法制观念淡薄。

个别办案人员档案意识不强,案件办结后不及时归档,归档案卷质量不合格,并持无所谓态度,不能认识到案卷材料是本单位的财富,是日后查考和利用案件的依据和条件,更不能认识到不归档、不及时归档行为均属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二)档案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诉讼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 

1、归档制度没有或不完善造成材料收集不齐全,归档不及时。有的检察院档案管理部门的做法是你交我就收,你不交我也不问,没有制定移交和归档制度;有的检察院归档工作与岗位责任制不挂钩,按要求应归档的不归档,也没有有效的制度去制约,还有的检察院虽制定一定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但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执章不严,无法兑现,这就造成许多案卷应归档而未归档或不及时归档。而按照档案法和有关档案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必须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禁止存放在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个人手中,否则会给档案安全造成很大隐患,时间一长,出现丢失、泄密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2、卷内材料不全,档案质量差。档案人员在接收档案时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中存在质量问题:①卷内材料不全。由于保存的是不全、不完整的档案,待日后查考时说不清该案卷的来龙去脉,特别是诉讼档案,如果卷内文件短缺,就无法了解该案是否起诉,是否判决,根据什么起诉,根据什么判决,判决是否已送达、是否执行等情况。如果日后当事人提出疑义需要复查时,短缺材料的档案就不能作为依据,当事人的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依法公正、依法监督形象也必将严重受损。②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 、备考表填写不全,装卷不整齐,书写不工整。③许多案卷材料中夹带金属物,相当部分材料中存在劣质字迹(即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红墨水等字迹)。

目前,检察系统检查验收诉讼档案时,对劣质字迹的要求是复印,但复印材料本身也容易褪色,而且耐久性在一定环境中还不如圆珠笔字迹,加上实践中有许多办案人员为了应付档案质量检查,将这些字迹草草复印,也不论是否清晰,就当完成任务了事,造成许多案卷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模糊不清,有的已经无法辩认。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5)

6月8日上午,该案的原告人周律师来到法庭告诉我们,此案的两名原告叫袁跃华、张瑾,是南通某复合材料厂的大股东,可最近被告知他们的股权已自动出让。对此,原告提出异议。律师受托后对原告的有关股权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发现南通某复合材料厂股东会议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上赫然写着“袁跃华”、“张瑾”的“亲笔签名”,“袁跃华”、“张瑾”的签名是否为他们二人亲自签署,这是确认股权的关键。为此,律师委托南通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笔迹鉴定。周律师说:“鉴定结论对‘亲笔签名’得出了否定的答案。这一鉴定结论是科学的,与事实是相符的。”

9:00,法庭准时开庭。

审判长:“证人出庭。”鉴定人钱建明和陈科长整整衣冠,大步走上法庭。

审判长:“现在向两位证人宣读证人的权利义务。”

听完宣读后,陈科长向法庭提示:“我们是鉴定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审判长改口问:“还有一个鉴定人怎么没有到庭?”

钱建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黄科长是该案的第三鉴定人,今天因为外出办理案件,不在本地。”

审判长:“今天请鉴定人出庭,是因为被告人对笔迹鉴定有几个疑问需要质询。”

被告人顾律师面带疑问,开始质询。

顾律师:“为什么鉴定书后面没有附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律师首先对鉴定人的资格提出疑问。

钱建明:“有关鉴定的规范中没有这个要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研究中心《检验鉴定文书格式项目》中也没有这个规定,只要求附检材、样本等相关材料的照片、复印件。我们鉴定书上的鉴定专用章就代表了我们的鉴定资格,鉴定专用章是上级检察院发的。”

与此同时,陈科长一一出示了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钱建明为江苏省检察机关高级文检技术人员,陈科长是江苏省检察机关文检技术人员。

顾律师:“这两份鉴定书为什么要由三个人鉴定?”

钱建明:“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条例和要求,鉴定人必须有两人以上。有的鉴定案件,为了专业研究和交流还可以组织会检。”

顾律师:“检材(这里指签名笔迹文件)是不是原件?鉴定人是如何取得检材的?”

钱建明:“该案的检材,即有袁跃华、张瑾签名笔迹的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是由送检人通南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鉴定人收件时就对检材、样本的鉴定条件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现检材为复印件,不符合检验要求,鉴定人就到工商行政部门调阅了工商登记资料中有关检材的原件,进行拍照,这是原件的影印件。”

顾律师:“检验样本(指书写对象的真实笔迹)是不是原件?”

钱建明:“是原件。”

顾律师:“据说,检验样本的书写人在国外,你们怎么提取的?”

钱建明:“你只是‘据说’,事实是我们在提取实验样本时,要求送检人提取真实的实验样本。开始样本字迹比较少,不能充分反映书写人的笔迹的真实情况。后来,送检人将两个书写人袁跃华、张瑾分别带到鉴定人办公室,这是鉴定人当场提取的实验样本。”

顾律师:“有没有审查这两个书写人的身份证明?”

陈科长:“审查了。”

顾律师:“有没有审查他们身份证明的证据?”

陈科长:“有关条例和规定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受理鉴定,只审查送检的检材、样本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我们鉴定,只针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我们的鉴定结论,只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作出结论。”

钱建明补充道:“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一般由送检人员负责。我们只就送检人的送检材料作出结论,第三人如有疑问可委托他人重新鉴定。如有证据证实原送检人提供了虚假伪造的送检材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伪证责任。”

陈科长:“本案是送检人将书写人带到鉴定人办公室,在鉴定人的面前书写了实验样本,我们也核对了他们的身份证。但是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留下审查身份的证据。”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6)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7)

朱丽华事迹材料个人心得一

在儿童护理部,我们照顾的都是一些脑瘫、肢体残缺、智力低下、发育不全的孩子,他们的吃喝拉撒都需要24小时精心护理,丽华姐就是为这样一群孩子无怨无悔地付出了她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用她的坚强之心、慈爱之心、奉献之心,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福利院职工和孩子。

她把点滴时间都用于学习,不断摸索、实践,成为中医推拿的行家里手,成为嘉兴盲人中的首位中医师,也是唯一的一位。

儿童部的工作又脏又累,还需要技巧,刚来福利院时,我手足无措,曾一度打过退堂鼓。但是每次想到丽华姐身上那股韧劲、钻劲、干劲,我就又有了勇气和动力,去一次次克服困难,勇往直前。

福利院有个男孩叫晨晨,是一天晚上丽华姐值班时在福利院门口捡来的。他是一个脑瘫患者,刚到福利院的时候,手脚僵硬、功能全失,生命垂危。丽华姐无微不至地照顾他,给他推拿治疗,晨晨渐渐能坐起来了,手也能做一些简单的动作,腿脚也变得灵活了许多。现在晨晨已经30多岁了,能简单行动,还学会了用脚使用手机,自强不息的他也特别有爱心。

几十年来,丽华姐一直牵挂着福利院,每次回福利院,她都要去看看孩子们。而作为退休老党员,每次组织生活会,她不管在哪里,不管多忙,不管有多不方便,都会想方设法参加,从不缺席。

最近我才知道,28年来,她默默资助了480多人次,捐赠了333万元,还签下了器官捐献书。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入党誓言,把一生都献给了党的事业!我们都以她为荣,向她学习!

朱丽华事迹材料个人心得二

10月24日下午,市属教育系统举办朱丽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在朱丽华及其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讲述的一个个鲜活的故事中,与会人员感受到了这位身残志坚、心存大爱的“朱大姐”自强不息、乐于奉献的高尚情怀。

坐在台下,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刘玉成内心久久不能平静。“10月16日在嘉兴大剧院的朱丽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上,我就深深地被她感动,再一次聆听,受到了更多激励和鼓舞。”他告诉记者,以前就听说过朱丽华的无私奉献,但没想到她有这么多令人敬佩的故事,特别是在28年间累计资助贫困学生480多人次,捐款数额333万元,为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作出了特别大的贡献。“报告团中还有受助学生代表,他们发自肺腑的言语让人动容,同时,朱丽华的事迹,也影响着学子们的成长,让他们有了更多前行的动力。”

在刘玉成看来,作为嘉兴教育人,要宣传好朱丽华先进事迹,引领更多的老师、学生不断向前,“对标先进、加压奋进,争先创优、追梦奔跑,为高水平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奋力打造红船旁品质教育不断贡献力量。”

和刘玉成一样,这几天,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分局局长谢斌在听了朱丽华先进事迹后,也深受影响。

“我印象最深的是朱丽华说的‘一个人可以没有视力,但不可以没有事业’这句话。她身残志坚,靠刻苦学习成为盲人中医师,令人敬佩;她资助400多名寒门学子,用爱心为他们点燃希望,令人感动。她就是我们身边的榜样。”对于谢斌而言,朱丽华先进事迹有着鼓舞和振奋人心的作用,“我们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需要与群众打交道,在这一过程中,怎样改变以往老百姓的观念,把管理变为服务,提升群众的获得感,这是我们要一直去努力的。只有每一位市民都参与到城市管理之中,我们的城市才能变得更美好!”

朱丽华事迹材料个人心得三

“既然进了党的门,就要做好党的人,爱岗敬业在诊所,乐于奉献在社会,活着从医几十年,死后器官捐医学,我愿骨灰撒大海,将把此生献祖国。”10月31日下午,朱丽华同志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会在同济大学浙江学院举行,同济浙院校长、党委副书记董琦,副校长、党委委员周亚夫,党委副书记林冶出席报告会,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张新民主持报告会,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领导到会指导,全体教职工参与了此次学习。

浙江省盲协副主席、嘉兴市政协委员、嘉兴市盲协主席、全国自强模范、浙江省“十大之江先锋”、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最美浙江人、浙江省第六届道德模范、嘉兴市“十大红船先锋”、嘉兴市丽华推拿诊所所长朱丽华同志以“我的初心,我的梦”为主题展开演讲。她的情怀之伟大,谈到,“一个人可以没有视力,但不可以没有事业”,“自己少花一元钱,就能多捐出一元钱”。333万元捐赠款、救治22万多人次,双目失明的她在33年中将爱心与决心发挥到了极致。嘉兴市首位也是目前唯一的盲人中医师的她心有大爱、一心向党、勇于担当,让人们相信心中有光的人,永远拥有光明。全体参会人员仔细聆听了朱丽华同志的先进事迹,都认为伤痕背后振翅飞翔的故事感人至深,经历挫折后迸发出的顽强力量震撼人心、催人奋进。

朱丽华曾经的同事、嘉兴市社会福利院护理部主任胡慧娟同志赞美她:“朱丽华同志把关怀当成恩情铭刻于心,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入党誓言,把自己献给了党的事业。以大爱之心做事,以感恩之心做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生动诠释着一个共产党员的初心。”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朱丽华资助的学生叶慧敏也来到现场,她说,朱阿姨对她们的爱和关心都是毫无保留的,她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非凡的业绩。

张新民在总结讲话中明示,同济浙院全体教职工把开展向朱丽华同志学习活动作为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支部要开展好“学榜样、找差距、践初心”--向朱丽华同志学习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干部则要对标找准差距不足,着力查摆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守初心、担使命,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坚定的理想信念争先创优、追梦奔跑;要进一步弘扬红船精神、浙江精神和“勤善和美,勇猛精进”的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不断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向纵深推进,为学校更好、更快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朱丽华事迹材料个人心得四

朱丽华同志是一位盲人推拿中医师,一级视力残疾人,但她身残志坚,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可嘉,在黑暗的世界里创造了一份光明的事业。

不言放弃,把推拿做成事业

由于意外事故,一个对未来充满美好憧憬和希望的少女,再也看不到蓝天白云,看不到绿树红花,看不到彩蝶飞舞,五彩缤纷的世界从此变成了无法抹去的黑色,当时她感觉人生如跌落万丈深渊,极度失望,一度失去了生活下去的信心。在痛苦和绝望的挣扎中,她终于迎来了希望。1985年,组织上送她去参加全省盲人按摩技能培训班学习,培训期间接触了与她有着相似命运的盲人朋友,他们身上自强不息的精神让朱丽华又看到了新的希望。这次培训使她不仅学到了技能,还使她开阔了眼界,思想豁然开朗,也找到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她发誓要成为一名按摩医生,自食其力,为病患解除痛苦,为广大群众服务。她坚信自己虽然没有视力,但却不能没有事业,一定要发奋努力工作,在有生之年多帮助别人。

学成回来后,她被分配到嘉兴福利院工作。1986年,在福利院的支持下成立了康复室,全身心治疗院里的几个脑瘫患儿。在她的精心治疗下,这些不能走、不能站立、不能坐甚至连哭都不会的孩子半年后居然能够慢慢站起来,甚至会说话了。由此,福利院康复室的名声越来越大了,盲人推拿按摩医生朱丽华的名气也越来越大了,社会上的脑瘫患儿纷纷被送到朱医生这里治疗。随着收治病人越来越多,1992年,在嘉兴市残联的关心和帮助下,朱丽华扩大了康复室的规模,成立了福利院推拿按摩康复中心,并将诊所列为正规的医疗医保定点单位,还接收盲人徒弟学习按摩推拿技术,为广大病人服务。至今,已有200多名脑瘫患儿经过她的治疗,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有部分脑瘫患儿甚至能与健康小孩一起上幼儿园,给患儿家长带来了无比的快乐和安慰。但朱丽华并没有满足,她希望能有更多残疾人体会到她的快乐,20年来,她陆陆续续带了38个盲人徒弟。带盲人学推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缺少视觉上的感受,很多人对动作力度、位置拿捏不准,朱丽华就拿自己当试验品。很多回,她的皮肤在一次次教学中被搓破,但她没有一句怨言,而是让徒弟们换个地方,继续练习,直到学会了才停止。在她的盲人推拿诊所学习上班的盲人徒弟,不仅解除了残疾人就业难的后顾之忧,而且每月有2000多元的收入,在自食其力的同时还能为家里增加收入。

她20年如一日,始终把诊所当作自己的家,视病人如亲人,节假日也从不休息,刻苦钻研推拿技能,不分白天黑夜为病人治病。她内病外治,为一个个脑瘫孩子推拿按摩,先后有百余患儿在她手下站立起来;她自学成才取得大专文凭;她白手起家办诊所,解决了近10名残疾者就业……从事推拿职业至今,累计接受其推拿按摩治疗的患者已达16.8万余人。

不忘感恩,用爱心回报社会

朱丽华永远记得,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是各级政府、各级残联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她才一步步走到今天。饮水不忘挖井人,多年来,她始终不忘回馈社会,热心公益事业,用爱心温暖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为全市的公益事业作出了诸多贡献。“有生之年多回报社会,多帮助别人”,朱丽华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2006年夏,正值市福利院推拿诊所成立20周年,朱丽华为回报社会对她个人和诊所的关爱,毅然将自己多年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5万元钱捐赠给南湖区的20名贫困学生,鼓励他们不要因贫穷而失去对生活的信心,每位学生得到助学金2500元。2006年6月,在全市开展的“我为南湖增光辉”活动中,朱丽华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在捐出2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又主动捐献1万元,以实际行动支持南湖革命纪念馆新馆建设。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8)

1.2 诉讼档案工作基础不断夯实。目前,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形成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等种类档案。其中诉讼档案数量在档案全宗中比重较大。2000年7月,投资10余万元,购置微机、密集型档案架等档案专用设施。2007年10月搬入“两房”后,档案室焕然一新,现占地面积80余平方米,可容纳未来50年新增各类卷宗、影像档案。

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1 干警档案管理规范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归档。当前检察工作普遍存在着重办案、轻档案思想,对档案材料完整规范、及时准确归档关注得少;不能做到档案材料及时结案、装订,需要不厌其烦地敦促,对归档的档案材料重数量不重质量,页码重叠、顺序颠倒等问题存在,给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对检察机关来讲,没有完整规范的检察档案作记录,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2 档案案卷质量不高,档案安全存在隐患。①卷内材料不全,卷内文件短缺。一旦有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复查时,可能因缺乏某项内容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②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备考表填写不全,归档卷宗的收案日期和结案日期填写不规范。③许多案卷材料中夹带金属物,相当部分材料中存在劣质字迹(即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红墨水等字迹)。目前,检察系统检查验收诉讼档案时,对劣质字迹的要求是复印,但复印材料本身也容易褪色。④许多案卷未标页码,如果使用中掉页很难发现。总体来讲,目前档案室大多是馆藏,内容庞杂、案卷数量多、时间跨度长,且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规格不统一等,导致档案基础工作普遍较差。

2.3 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基层检察院由于经费、科技条件的限制,一些档案工作还停留在手工收集、检索上,档案管理者对计算机信息技术不够了解,该院计算机严重老化也很难适应数字化管理要求。

2.4 诉讼档案保密要求与档案利用存在矛盾。检察机关的性质要求诉讼档案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工作只要“守好摊”,不丢失,不泄密,能查阅就行了。而档案利用是实现档案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档案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档案工作者心存顾虑,不敢大胆利用,使很有利用价值档案被束之高阁,2001年至2012年间,该院检察档案被借阅111次,从利用范围来看,均为案卷复查和办案需要的借阅。

3 改进检察诉讼档案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 加强档案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重视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提高,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持续“充电”,不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专业档案人才。

3.2 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方法,确保质量。诉讼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组卷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一要层层把关、及时归档。诉讼案卷归档,要经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内勤人员对承办人整理的案卷材料逐一审查,发现遗漏及时补齐,然后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和清册,过期不交的档案,档案室应积极催交。二要严格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证据在前,辅助证据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四类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高检院和国家档案局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附件的规定排列。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9)

法律并不能使所有人都平等,但是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需要法官来实现。因为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法律弘扬的传播者。政法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是确保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的当务之急,也是必要之举。

我们桃山法院年初制定了以科学发展现为统领,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总体工作思路。立案庭作为法院的窗口,是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肩负审查立案、接待、法律咨询、司法统计、案卷移送等多项繁杂的工作职能。行为是否规范,语言是否严谨,都对法院的形象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以“一心为民”为工作导向,认真谱写着一曲曲无私奉献的人生乐章。

第一章便民服务让八旬老太露出笑容

为了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们在立案大厅内设立了便民服务台、咨询台、柜台式立案窗口及接待办公室。便民服务台配有专门的桌、椅、笔、眼镜和纸张等;咨询台有专门法官为当事人答疑;大厅内舒适的休息场所摆放有钦水机、茶杯、报刊等;公共大厅内摆放布置有序涵盖面广的“法制橱窗”等,将立案条件、收费标准、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救助条件等公诸于众,彰显了司法的亲和力。

今年四月的一天傍晚,我们正在收拾东西准备下班,这时进来一位衣衫褴褛的老太太,拄着拐杖边走边哭,接待员管颖将老人搀扶着落座后,了解到老人叫赵xx,82岁,家住东胜村,老伴去逝留下三间坯瓦结构的平房,被儿子霸占着,现在把老太太赶出来了。面对此情景,我们立案庭全体人员共同研究决定,天已经快黑了立案来不及,老人又无处可去,还是先把老人送回家里去,找她儿子谈一谈再说吧。我们把这一决定跟老太太说了,但赵老太坚决不同意,坚持让法院立案,说街道、居委会、邻居已经多次调解过了均无效。但我们考虑到天太晚了还是把才人先送回去和她儿子谈谈,实在不行再立案。当我们打车来到老太家里时,她儿子看到三位穿制服的法官和老人一起回来,非常气愤。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出示了工作证,并且说明了来意,谈话中我们了解到,错并不在儿子一个人身上,老太太还有个女儿,单身带着个孩子生活比较清苦没有房子住,想和老太太一起居住让老主太把儿子赶走,所以经常耸恿老太太和儿子、儿媳吵架,儿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说了老人几句,并没有把老太太撵出去。我们了解了周围的邻居和居委会主任,均证实了老太太儿子所说的话是事实。于是我们说服了老太太找来老太太的女儿,向她讲明了道理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来其女儿也表示今后要处理好家庭中的一切关系,善待老人,不再让老太太和儿子、儿媳产生矛盾了。当我们伴着月色往回走时,我内心深处有了很深的感慨,立案庭的工作没有轰轰烈烈的庭审过程,没有威摄加方的惊堂木,更没有百件办案能手的荣誉称号,就用这普普实实的话语,用人间最真挚的感情融化了一颗颗冰冷的心,我们用这最平凡的工作方式也能让八旬老太脸上露出会心的微笑。

第二章绿色通道让几十个农民工安心回家过年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立案庭开辟了立案绿色通道,实行电话预约立案、邮政、上门、口头立案等便民措施,当事人的立案审查到正式立案、交费仅需20分钟左右时间,就能从首接诉讼材料的法官手中拿到立案通知书等全部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或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接待法官都能为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今年春节前几天,我早晨上班,刚踏进法院便大门看见立案庭门前的走廊围着三、四十人在议论纷纷,神情看上去非常气愤,当我打开立案大厅的门,这些人蜂拥而进,问我:“这是不是说理的地方,我们的事如果不给个说法就不走了”。面对这些人我感到非常紧张,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于是我叫来法警维持秩序,让他们选派一、二个代表说明事情的经过。原来他们是一伙来自河北省某县、桦南县、勃利县自发组织的建筑施工队伍,在桃山九井附县隆朋彩钢厂干活,欠其工资六万余元经多交索要未果。当时临近春节还有六天,而这些农民工又都急着要回家过年,要求先行给付路费钱。我把这种情况向主官院长做了汇报,院领导研究决定由立案庭先负责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立即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并通知业务庭一定要处理好此事。十分钟后,我们办完立案的全部手续,将案卷和当事人一并移送业务庭。嗣后,经了解,业务庭当天就向被告送达了状,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劝导,被告同意先行给付七千五百元,作为这些工人的返城路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春节后上班即可开庭由于我们立案庭和业务庭的共同努力使这些农民工能够安安心心地回家过年了,作为法官,我们也感到安心了。

第三章真情相见让上访者服判息访

在工作中,为让人讲理有门、申诉有路,立案庭推行“热情接待、重在解决”流程管理工作机制,把对进京、进省访和每周二院长接待日的 上访案件看得一样重要,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使这项工作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理解。

法院工作者事迹材料篇(10)

电子档案,是指通过计算机、移动硬盘、存储光盘等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档案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的通用电子图像文件集合,以案或卷为单位。2013年以来,学院人事处借助《电子档案系统》构建学院人事档案花名册、目录,通过扫描或拍照把纸质人事档案转化为为PDF格式,存储到电脑和光盘中,建立干部职工人事电子档案,有效地为学院人事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一、人事电子档案的优点

人事电子档案具有传统纸质档案人工管理无法比拟的优点:检索方便、查找快捷、操作简单、信息量大、保密性好、寿命延长、成本降低;还可以使工作人员从繁重的传统纸质档案的手工管理中解脱出来,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

1.检索方便快捷,工作效率提高。

不需要翻动纸质档案逐条查找,直接通过计算机设备,方便快捷地检索查阅到所需要的相关档案资料,减少了查阅时间,精准快速地查询到结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学院人事电子档案的建成,可以使工作人员从纸质档案传统的手工编目和查询工作中解放出来。这将会推动学院人事工作的发展,使人事档案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2.信息利用有效,资源实现共享

纸质人事档案通常只有唯一一份,使用时只能是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地方进行,同一档案信息只要有人使用,其他人无法同时利用;人事电子档案可以实现异地、实时为多个需要者提供同一份电子档案信息,打破了传统利用方式和时间空间局限,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共享,提升了人事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的高效性。

3.促进档案实体保护,保密性能增强

纸制人事档案查阅不方便,查阅过程中易脏、易碎、易破损、易污染、易丢失、易更改、易调换、易销毁、难恢复,安全性、保密性差;电子档案可以弥补以上所有不足,档案人员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直接查询档案信息,同进可以通过终端权限浏览,有效的保护了纸质档案和程度,对档案实体起到保护作用和物理隔离,增强了档案保密性能。

4.节约档案占用空间,丰富档案管理体系

人事电子档案的储存形式为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等,都具备存储容量大、密度大、信息量多、记录和运行速度快等特点,节约占用空间,其管理方式与传统的纸质人事档案相通,人事电子档案的建成,丰富了学院人事档案管理体系,为传统人事档案利用开辟新道路。

二、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人事电子档案建设中存在问题

1.档案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要求所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1];原要求必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笔和复写纸书写[1],2014年后可以使用A4规格用纸。在整理教职工档案制作电子档案过程中,发现档案中有缺失职称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和提拔任用考察材料、工资改革套改表和晋级表等材料,有的没有招工材料或以工代干审批表;有的干部履历表或登记表等材料的手续不完备,应由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未盖公章或未签字;收集的材料纸张大小不一,或为追求纸张严格16K纸大小,裁剪不断导致材料缺损;或是字迹书写不规范、潦草不清,或是用蓝笔和红笔书写;年月日填写不规范,有的材料上只写月日不写年,有的月份填农历,有的月份填公历,有的甚至不填时间等问题;有的履职考核材料是张三的,却装入了李四的档案卷里。究其原因,一是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不严,形成材料的部门或单位未及时或不将材料移交归档;二是档案工作人员工作不够认真细致,没能对归档的材料仔细加以鉴别处理;三是人事档案管理宣传不够,很多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对档案材料规定缺乏基本的了解。

2.档案材料分类不精准、制成时间认定有误

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一卷人事档案分为十个大类,分别为: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党、共青团及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1]。可见现行的档案分类标准清晰明确,收集的档案材料也很标准,出现分类不准确的情况相对较少,但是由于学院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且多为兼职人员,因业务不熟练,有时出现将材料分错的情况,常见的分类错误如:历史问题核查材料、个人申请、群众意见或证明材料、组织意见等,毕业生登记表、干部简历表等以鉴定为主的材料,军队转业干部的《履历书》,干部职工的个人总结或检查等。工作中还容易出现对材料份数、页码的计算错误及材料制成时间的认定错误等问题。2. 3.档案查阅不按程序、不闻不问或是要求私自查阅

干部职工人事档案利用工作是学院人事处根据利用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供干部职工人事档案查阅、借用或提供有关人员情况和证明、证据材料的工作。保管人事档案的终极目的是提供利用,方便工作查询,为人事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和服务。每个干部职工都知道学院人事处有自己的一份人事档案,但是档案里的内容是什么不了解;什么资料信息可以通过查询档案获取,什么途径查,怎么查,对查档人员有什么要求不清楚。所以出现两种极端,要么不闻不问,对合理正当的查阅要求不会提;要么不走程序,不守规定,不办手续,不经审批,自己缺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复印件了,直接要求档案工作人员从人事档案中复印获取,或是要求给自己查看自己的或是亲属的档案。这就违反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1]规定。

4.档案材料转递及时性不够、手续不规范

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是由干部职工人事变动的流动性导致的,是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之间、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档案材料的单位或者部门之间、与利用人事档案部门之间转出和接收干部职工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的活动,是干部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工作。根据管理规定,干部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1],如学院正科级干部提拔任用为副处级干部,或是正处级干部经提拔任用为副厅级干部时,接到任免通知后,要按照干管权限要及时将档案传递给上级人事主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是省委组织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另外干部职工工作调动、离职提高学历学习、进修培训、辞(退职)、解除劳动合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安置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也要在接到有关调动通知或完结审批后,及时办理完有关档案的转递工作。转递前,对拟转递档案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要详细填写《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接收人接到档案后检查档案的齐全程度和整理情况,在《转递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回执,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要联系催问,以防档案丢失;档案材料必须通过专人送取或走机要交通,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1]。学院档案实际工作中出现个别干部档案遗失,是否传递出去没有痕迹,留存学院档案不完整情况,也出现干部职工调入或调出几个月档案没有传递的情况,还有教职工辞职或出国进修不返回学院自动离职,档案没有转出的现象;时间一久、工作部门或单位撤销合并、档案管理人员变化等等,使成为无头档案;还有档案传递中图省事、方便,让本人自己来取(送)档案、接到档案后未及时退回执、转出转入的档案没按要求进行整理等问题。

5.纸质档案材料黄旧,导致电子档案清晰度不高

有的纸质档案材料因为年代久远,或者因为保管不善,纸质材料发黄、回潮,字迹模糊不清,有的是书写笔迹过于潦草,难于辨认。通过扫描或拍照后,电子档案质量不高,清晰度不好,可辨别性较差。

三、解决措施

1.严格执行归档制度,认真收集档案材料

因为学院办学过程中三易校址两度停办,人员构成非常复杂,尤其40岁以上的中老年教职工,有的是参加工作就在学院,有的是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单位或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作,后期调入学院,有的是在企业参加工作,后期调入学院,还有的先在行政机关参加工作,后调入企业,再从企业调入学院等等。所以学院干部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非常复杂,有事业单位的,有企业单位的,有行政机关的,并且形成时间不固定,材料内容不统一,给收集整理工作增加很大难度。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归档制度,认真鉴别材料、收集归档、索取催要、收集登记、严格把关,使收集的材料全面、真实、准确;对送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形成材料部门或单位,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使收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得以保证和实施。

2.畅通收集渠道,建立收集网络平台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检查规范档案材料收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同时要经常开展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宣传培训活动,使干部职工对人事档案工作有基本的了解,具备一定的档案意识,知道人事档案内容与人事管理工作的关系和意义,清析个人档案的形成过程和保存了什么材料,再通过检查指导等形式,提高各部门及个人对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业务的熟悉程度和责任心,电能收集档案材料渠道,建立方便高效的材料收集网络平台。

3.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利用手续

要建立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学院查阅干部职工档案审批表》,严格按照人事档案查阅规定,办理使用审批手续;在档案利用中,要明确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严格遵守档案材料一般不外借的规定,如果必须借出使用,要及时说明理由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好登记审批的手续,规定归还期限和不得擅自外借;还应要求档案利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销档案材料,更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也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杜绝私人查档案现象的发生。要通过严格的档案收进转出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找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失误,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档案转递工作,杜绝档案材料错误或自带情况发生。

4.加强设备建设,提高操作人员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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